1.經濟實力較強的企業(有限公司)。
2.有符合企業經營條件的辦公場所。
3.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經營業績突出。
4.煤有明確的來源。
5.有壹定的目標客戶和銷售意向。
6.有能力每年銷售20萬噸以上的煤炭。
7.有從事煤炭銷售的專業人員。
8 .擁有或租賃符合招標條件的儲煤場地和設備。
限制性情況
1.這項業務屬於國家壟斷控制項目。
2.國家對煤炭經營資格的審批有配額限制。
3.目前,煤炭業務市場和監管逐步成熟,廣東省申辦成功的企業占廣東省總分配名額的95%以上。新企業很難獲得經營資格。其他省市也出現過沒有指標的申請。
4.根據國家管控措施,對新申請煤炭經營資格的企業,限制審批的局面已基本形成。
5.對已申請的企業,兩年內不符合經營條件的,取消其煤炭經營資格。
處理建議:
1.提供註冊資本較大的商貿企業,註冊資本應在3000萬以上,且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並有從事國際貿易或產品流通行業的記錄。另外,最好能證明企業有良好的融資渠道。
2.經營場所:最好有200平米以上的辦公場所(甲級寫字樓),給人以業務運營能力的良好印象。
3.能夠提供明確的煤炭生產廠家(供應商)信息,參與煤炭業務的人員具有熟悉的專業知識。
4.最好提供確認的客戶名稱、目標市場、銷售預期等。
5.國家相對鼓勵從國外進口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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