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應在綜合考慮各種有利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目標壹致、激勵、自主、公平”四項原則的要求制定轉讓價格。在實踐中,集團企業壹般采用以下轉讓價格:
1.根據成本設定轉移價格。當集團企業外部沒有相同的產品,或者采用市場價格很可能造成各子公司經營上的重大利益沖突,或者產品制造過程中含有集團企業專有技術時,壹般以成本為基礎制定轉讓價格。
2.根據市場價格設定轉移價格。如果集團企業的中間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具有競爭性,並且子公司之間的相互依賴性不顯著,則轉移價格壹般以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為基礎。
3.雙重定價。因為成本法和市場法都有各自的缺點,當母公司認為不存在最優的單壹轉移價格時,就應該考慮采用雙重定價法,即根據不同的子公司制定不同的轉移價格。
內部轉移定價的三個原則和基本含義
第壹,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定要有利於區分各責任中心的成績和不足;
二是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定要公平合理,避免主觀性和隨意性;
第三,內部轉移價格要供需雙方自願接受。內部轉移價格的類型主要有:實際成本法、實際成本加成法、標準成本法、標準成本加成法、市場價格法、雙重市場價格法、協議價格法等。
轉移價格廣泛應用於企業決策、成本計算、業績評價等方面。與公司的經營戰略、公司的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有關。壹般由進價、流通成本、利潤組成。其特點是只反映企業集團或公司內部利潤中心之間的經濟關系,壹般不直接接觸消費者。不作為各種差異和比價的基礎和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