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私營公司
1.根據新的《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125章)。622)(以下簡稱「新條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周年申報表的規定有沒有改變?
答:不會。私人有限公司提交周年申報表的規定並沒有改變。
第二,上市公司
1.新條例對上市公司提交周年申報表的要求有沒有改變?
答:是的。根據新規定,根據第612條,公司可以免於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因此,就公眾公司而言,舉行周年大會的日期不再是提交周年申報表的參考日期。
根據新條例第662(3)及(4)(a)條,公眾公司的周年申報表(連同有關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須於公司申報表日期後42天內提交,而申報表日期為公司會計基準期結束後6個月屆滿之日。會計基準期是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表的基準日。例如,如果公司編制的年度財務報表的截止日期為65438+2月31,則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為65438+10月1至同年的65438+2月31。
有關規定要求公司提交每個財政年度的年度報告,而不是每個日歷年的年度報告。
2.上市公司在周年申報表中申報成員詳情的規定是否有所改變?
答:是的。根據新條例附表6第2條,上市公司只須提供在有關申報表日期持有公司任何類別股份已發行股本5%或以上的成員的詳情。
3.根據新規例,有關公眾公司提交周年申報表的新規例何時適用?
答:就根據舊《公司條例》註冊的公眾公司而言,新條例適用於新條例生效之日或之後開始的第壹個財政年度,以及其後所有財政年度(新條例附表第11條,121(1)(b))。
至於根據新條例註冊的公眾公司,新規定適用於公司提交的首份周年申報表及其後的周年申報表。公司的首份周年申報表(連同相關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核證副本)必須在問題1所述的申報表日期後42天內交付註冊。
第三,擔保公司
1.新規下,擔保公司提交周年申報表的規定有變化嗎?
答:是的。根據新規定,公司可以根據612條款免除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因此,對於擔保公司而言,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日期不再是提交年度申報表的基準日。
根據新條例第662(3)及(4)(b)條,擔保公司的周年申報表(連同有關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須於公司申報表日期後42天內呈交,而申報表日期為公司會計基準期結束後9個月。會計基準期是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表的基準日。例如,如果公司編制的年度財務報表的截止日期為65438+2月31,則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為65438+10月1至同年的65438+2月31。
第四,壹般應用
有關規定要求公司提交每個財政年度的年度報告,而不是每個日歷年的年度報告。
1.在新條例下,我可否使用「資料不變證明書」提交周年申報表?
答:不會。舊條例第107(5)及(6)條在新條例生效時已被廢除。因此,在新條例下,公司不可使用“資料不變證明書”提交周年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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