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是指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在合並範圍內的其他債務違約,達到壹定金額或超過凈資產的壹定比例,該債券也視為違約。適用該條款後,債券持有人有權在發行人對其他債務違約時及時啟動投資者保護機制。通過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要求債券持有人提供適當擔保、協商變更本期債券相關約定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宣布債券提前到期、提起仲裁或訴訟等方式,,以避免因該債券的支付嚴重劣於其他債務而給投資者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2)財務指標承諾條款。財務指標承諾是指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中對債券存續期內壹項或幾項財務指標的承諾,如最高的資產負債率、最低的凈利潤率、最高的對外拆借資金規模等。若超過相應閾值或未按時披露,將視為本次債券違約,債券持有人有權啟動投資者保護機制,要求發行人按照約定回購債券或提前支付債券本息。這壹條款應根據發行人的不同特點適用。比如,對於報告期內債務負擔較重的發行人,可以要求最高資產負債率和最高對外擔保比例的條款,對於盈利能力較差、現金流壓力較大的發行人,可以要求最低凈利潤率和最高對外拆借資金規模的條款。此外,在使用財務指標承諾條款時,還應要求在債券受托管理人協議中明確受托管理人有義務檢查發行人履行上述承諾的情況,並督促其按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預約束條款。預約束是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對債券存續期間的重大經營活動自願進行約束,如向股東分紅、變更主營業務、大量投資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高風險行業等,事先經債券持有人大會批準後方可實施。若發行人違反上述承諾,將被視為對本次債券的違約,債券持有人有權啟動投資者保護機制,要求發行人按照約定回購債券或提前支付債券本息。同時,債券持有人可以在募集說明書和債券受托管理協議中要求發行人承諾在債券存續期間配合受托管理人監督相關預約束條款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