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壹種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被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還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後,將有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上市公司組織的特別規定:
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壹百二十壹條上市公司在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壹百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股東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處理。
第壹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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