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由公司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並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出資方式的要求。總公司向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屬於設立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獨立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的獨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分支機構沒有法人資格、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3.不同的控制方式。
母公司壹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而是通過任免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其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的人員、業務和財產由總公司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有不同的方式。
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由於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財務上與總公司統壹。因此,總公司負責清償其經營債務,即總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分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5.獲得的營業執照不壹樣。
子公司領取帶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上面有“負責人”字樣。
6.不同的產品包裝標簽。
子公司必須在其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明其名稱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標明自己的名稱和住所,也可以同時標明總公司的名稱和住所,也可以只標明總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