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國家稅務總局領取表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銷發票、補繳稅款、報送相應資料,具體如下: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的裁判文書、公司的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或人民法院或公司審批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2.收回地方稅務登記證,領取地方稅務登記註銷通知書;
3.去開戶行註銷銀行賬戶;
4.法人持國稅、地稅、銀行註銷證明到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
5.選擇當地主流報紙,發布取消公告;
6、登報後45天,法人再次向工商局申請註銷;
7.法人在質監局註銷代碼證。
公司解散的具體原因如下:
1.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綜上,公司申請註銷,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出具相應的清算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188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