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債券
1)發行人由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他具有發行資格的金融機構組成。
2)送審金融債券的發行金額、面額、發行條件、轉讓抵押、發行時間和方式、資金用途。
3)在債券發行前發布公告並詳細說明債券的用途、金額、方式、期限、利率、認購對象、認購及支付地址。
2.公司債
1)企業規模和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具有償債能力,經濟效益良好,前三年連續盈利的境內法人向其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發行額度。募集資金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承銷或代銷協議。
3.公司債
1)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生產經營資金。
2)發行資格
(1)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二)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四)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前次發行的公司債券未募足,或者已發行的債券、債務發生違約或者延期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3)董事會制定方案後,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或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作出發行決定。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才能確定發行規模。
4)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承銷或代銷協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務總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4.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
1)按約定條件在壹定期限內可轉換為公司股份的可轉債為記名無紙化發行,期限最短3年,最長5年。可轉換債券可以依法轉讓、質押和繼承。
2)發行資格
(壹)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建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於7%;
(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三)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四)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6)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金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
3)國有重點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上述(3) (4) (5) (7) (7)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上市計劃;
(三)具有可靠的償付能力;
(4)由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擔保人擔保。
4)由省級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報證監會批準。
5)發行人必須刊登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招股說明書。
6)向證監會申請上市後,可轉債可在發行人股票或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前五個工作日刊登上市公告。
7)發行後6個月後,持有人可根據約定條件隨時轉換股份。國有重點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上市後,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條件隨時轉換股份。
8)發行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當轉股達到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的65,438+00%時,發行人應及時公告相關信息。
(九)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要求轉換股份時,發行人應當以現金償還債券面值不足壹股的部分。法人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普通股5%時,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10)國有重點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期屆滿未轉股的,利息壹次性支付,不計復利。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股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在到期後5個工作日內還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