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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公司對分公司對子公司

至於分公司能不能投標,各地招標機構壹直各抒己見。

首先,了解三者的定義和關系: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壹個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第四十八條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第四十九條規定“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上述規定均明確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確定了其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在經濟上或法律上並不獨立,分公司從設立登記到變更登記再到註銷登記都沒有獨立的意思表示,而是體現了公司的意思表示。

各地各機構說法不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時,應明確分支機構是否可以參與投標。如果可以,可以明確規定:“分行投標的,總行(總公司)必須向分行出具授權書。”等等。

?1.分公司資質還可以。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即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因此,在分公司(含)已經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情況下,公司當然也具備了該業務資格的相應能力。綜上所述,公司可以利用分公司取得的資質參與投標活動。

2.如果子公司不與母公司壹起參與項目,則不允許資質。子公司的材料和投標人母公司的材料獨立存在。如果只有母公司參與投標,子公司不參與同壹項目投標,即使子公司的社保證明出現,也不能作為母公司的人員配備或業績證明。子公司的社保證明或其他任何材料都可以拒收。

1.其母公司受到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處罰的,無論是否授權,分公司都不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但不能使用母公司的相關資質,只能使用自己的資質。

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壹個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不同於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也就是說,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各自承擔自己的民事責任。即使子公司100%歸母公司所有,兩者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子公司不能因為母公司有重大違法記錄而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2.被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母公司研發生產的產品可以授權另壹家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招標嗎?

當然可以。

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77條規定了供應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處罰措施針對的是違規供應商本身,是對主體資格的處罰,而不是對產品的處罰。產品,只要是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的,都可以用於銷售。而且,財務部門無權對產品進行處罰。因此,如果母公司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壹年內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其他公司可以使用其開發生產的產品授權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此外,如果母公司沒有授權子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過購買母公司的產品來投標政府采購。因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規定:“不得以進口貨物以外的制造商的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或者歧視待遇。”“產品授權”不再允許在公開招標中設定為資格。

相關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1.總公司和分公司不能參與同壹政府采購項目,無論是貨物、服務還是工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具有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的,不得參與同壹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壹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總體設計、規範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督、檢測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參與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壹項對“關聯供應商不得參與同壹合同項下采購活動的具體情形”定義如下:“單位負責人是指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所謂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負責人。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等...所謂管理關系,是指不存在股權關系的其他單位之間的管理和被管理關系,比如壹些有上下級關系的機構和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可以知道總公司是法人,其單位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並辦理法定代表人設立和變更登記。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負責人可以是總公司的負責人,也可以是總公司指定的人。總公司與分公司負責人為同壹人的,根據《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的,不得參與同壹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即使總公司和分公司的負責人不是同壹個人,他們也不能參與相同的采購活動。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不存在控股或管理關系,可以參與同壹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

根據《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人認為法律禁止的是“不同的直接控股的供應商不得參與同壹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但如果母公司沒有達到子公司的控股水平,比如母公司只是參股,並不占據控股地位。那麽這樣的子公司就可以和母公司參與同壹個政府采購項目招標。如果母公司達到子公司的控股水平,那麽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能參與同壹個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

3.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能參與同壹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

有人認為母公司和子公司有直接的控股關系,但沒有到控股的程度,所以不能稱為母公司或子公司。比如中國工商銀行是上市公司,壹個小公司買了1萬股中國工商銀行的股票。是“入股”中國工商銀行,但不持股,但不能稱為中國工商銀行是這家公司的子公司。因此,只要母子公司存在控股關系,共同參與同壹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肯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有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的,不得參與同壹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應該禁止。

此外,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也有明確規定,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參與同壹招標項目的投標。根據《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為同壹人的兩個以上法人,其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壹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壹個廠家只能委托壹個代理商參加同品牌同型號商品的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

有壹個比較全面的分析,“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標的那些事”,具體鏈接如下:

總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投標(1)

總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投標(2)

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標那些事兒(3)

總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投標(4)

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標那些事兒(5)

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標那些事兒(6)

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標那些事兒(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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