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的職責如下:
1.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並對會議決議的執行負責;
2.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年度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
4.組織討論並簽署公司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和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組織討論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壹名董事代為履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八條* * *公務員領導職務的設置依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範。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第十九條公務員的級別設置在局級以下。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以外的職務公務員的職級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