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相關企業的行為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罪,涉及不正當競爭。對此,我有以下看法:
1.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占有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商業秘密包括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和商業秘密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
本案中,被控侵權人以非法手段獲取競爭對手的技術秘密,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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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和其他相關市場參與者為贏得交易機會或者損害他人競爭優勢,采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措施,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比如商業詆毀、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廣告等。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只要實施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比如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比如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吊銷營業執照等。
對此妳有什麽想說的?請在評論區告訴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