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法應該屬於經濟法,類似於證券法,比如銀行法,保險法。上述與金融有關的法律也可以統稱為金融法。當然,金融法也屬於經濟法。
2.對於不承認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或學科體系的人來說,民事法律體系可以視為壹個私法體系。畢竟,中國大陸的大多數經濟法案件都屬於民事法院的管轄範圍。
根據《證券法》第二條規定,我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證券、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暫不納入《證券法》的調整範圍。證券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指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中產生的社會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盡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