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從證券公司的職能來看,可以分為:
證券經紀人
也就是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者的委托,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壹定的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等。
證券買賣商
即綜合類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權限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他們資金雄厚,可以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證券承銷商
幫助發行者以承銷或寄售的形式出售證券的機構。事實上,許多證券公司同時經營這三項業務。按照目前各國的慣例,壹個證券交易所的所有會員公司都可以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交易,而專門從事自營交易的證券公司卻少之又少。
此外,壹些通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也有創設權證的權限,比如中信證券。
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中不可缺少的壹部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後方可成立。
特性
1,大部分是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贈與必須符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2.大部分是未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沒有市場價格,但有上市計劃,能滿足上市公司相關規定。
因此,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更適合我國證券公司。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證券從業資格;
(五)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