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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合作協議的正式版本

股權合作協議(具體規則視實際情況而定)如下:

第壹章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全體合夥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設立有限合夥企業達成壹致。

2.合夥人依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1.合夥企業的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二、住所:

第三章合夥企業的宗旨、範圍和期限

1.合夥目的:從事公司股權投資,為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二、合夥企業的業務範圍:

3.合夥期限為_ _ _年,以上期限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合夥期限屆滿,普通合夥人可以決定延長合夥期限。

風險警告:合作夥伴資格

考察合夥人的資質是簽訂合夥協議最重要的壹個方面。因為合夥具有很強的人性,合夥人壹般都是彼此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性選擇合作夥伴不僅僅是熟悉和信任,還要看是否有壹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壹旦企業債務無法償還,有實力償還企業債務的合夥人就有被迫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夥人沒有實力,就很難追回不該由他們承擔的部分。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1.本合夥企業共有_ _ _名合夥人,其中包括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人

1.普通合夥人:

(壹)名稱:_ 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B)名稱:_ 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有限合夥人:

(C)名稱:_ 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D)名稱:_ 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地址

(可根據實際情況添加相關合作夥伴)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1.本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二。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期限如下:

風險警告:合作夥伴的貢獻

壹定要搞清楚伴侶的貢獻。每種不同的類型都必須轉換成相應的股份,這在合夥協議中有明確的規定。這樣才能在以後的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不會因為比例不清而產生糾紛。

此外,合夥人出資的財產需要登記的,應當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義務承擔人、辦理時間和辦理費用。對這些事項的約定缺失或不足,會增加企業的法律風險。

1.普通合夥人的出資

(1)_______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_______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有限合夥人的出資

(1)_______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_______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合夥人的出資應當在合夥企業登記後_ _ _ _ _年內繳足。

第六章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夥人之間的權益分配和責任劃分要明確。雖然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夥人應當分享紅利,承擔債務。有些合夥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導致合夥人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1.合夥人按照下列方式分配合夥企業的利潤:

1.企業利潤按各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2.分配時間:合夥企業在各年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壹年為壹年,下同)分配全部實現和收回的利潤,每年分配壹次。如果經全體合夥人多數票通過,可以在其他時間分配。

二、合夥費用:

1.合夥企業應當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合夥企業的設立、經營、解散和清算費用。

2.合夥期間,執行合夥人每年按合夥企業投資總額的%收取管理費。管理費每半年收取壹次,第壹筆管理費由合夥企業在成立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管理合夥人。後壹次付款時間在最後壹次付款日期延長六個月後的前五個工作日內。

三。虧損時合夥企業的債務承諾:

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風險提示:合作夥伴的責任

在合作的初始階段,商業夥伴應該明確各自的責任,而不是含糊其辭,並且應該能夠拿出壹份對其責任的書面分析。因為是長期合作,所以明確各自的責任是最重要的,這樣在運營後期就不會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很多業務合作也會因為責任細節不夠而出現問題。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1.執行事務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管理合夥人的權力:

1.執行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代表合夥企業處理各項事務。

2.變更本合夥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和合夥人代表。

3.代表合夥企業管理股權投資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投資項目的選擇、調查和項目管理。

4.委派合適的人員在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和股東會中代表合夥企業。

5.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6.合夥企業需要處理的其他事項。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每_ _ _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加入或退出普通合夥人。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當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責任合夥人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

7.當執行合夥人行使權利遲緩時,為了企業的利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5.有限合夥人應配合執行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並簽署執行合夥人要求的各種法律文件。

6.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擁有的股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合夥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夥人召集並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夥人,並將會議議題和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夥人。例會每年召開壹次,時間每年_ _ _ _ _ _ _ _。代表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以上的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八、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表決。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壹人壹票、全體合夥人過半數的表決方式。

9.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普通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可以同時購買並持有同壹公司股權,不視為普通合夥人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九、除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由於合夥的人本性,在與合夥有關的法律中無法具體規定合夥人的違約責任。因此,建議各合夥人在協商合夥協議時,明確約定合夥人的違約責任,這樣在發生違約時,更便於執行,要求違約者按約定承擔責任。

X.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損失。

第八章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撤換條件和程序。

壹、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撤換並推薦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1.未能按期履行投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_ _ _ _ _ _ _ _ _萬元以上特別重大損失的。

3.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當行為。

4.本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二、執行合夥人應履行以下程序:

1.任壹有限合夥人按照本協議規定的程序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裁定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從前款規定的名單中除名。

2.人民法院作出可以將執行事務合夥人從前款規定的名單中除名的判決生效後,經實際出資_ _ _ _ _以上的有限合夥人同意,可以作出除名決議。

三。合夥人會議作出罷免執行事務合夥人決議的同時,有限合夥企業未作出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決議的,有限合夥企業將進入清算程序。

四。更換執行合夥人應履行以下程序:

1.同時,合夥人會議作出決議,罷免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時作出決議,接受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2.新的執行合夥人應與被除名合夥人以外的合夥人簽訂新的合夥協議。

5.自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撤換手續全部辦理完畢之日起,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停止執行有限合夥事務,並將有限合夥事務移交給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六、關於罷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罷免的名人。被除名名人收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名人退出合夥。被除名的名人對除名決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相互轉化及其權利義務

1.普通合夥人被法律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

二、普通合夥人轉為有限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只有有限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4.有限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為普通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共同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在擔任有限合夥人期間,對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與普通合夥人相同的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擅自以他人名義合夥經營,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入夥和退夥

1.普通合夥人的入夥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二。有限合夥人的入夥須經普通合夥人同意,普通合夥人的入夥不得減少其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享有的原有利益,普通合夥人應當將因新合夥人入夥而引起的與合夥企業有關的變化通知其他合夥人。

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如果要好好合作,壹方什麽時候退出,什麽時候退出,投入和退出的比例,怎麽補償,誰來承擔?這些都要提前寫清楚,簽在合同裏,項目後期雙方才能順利結束不必要的紐帶,不要對別人忠心耿耿,以為大家都是朋友,不在乎。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非常重要的壹部分。

3.未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普通合夥人不得在合夥企業解散前退夥、轉讓財產份額或者質押財產份額。

四、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然退出: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付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4、法律或合夥協議規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合夥期間,合夥企業投資的股權未能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有限合夥人只能通過轉讓其名下的財產份額退出合夥企業,否則,有限合夥人不得退出合夥企業。

6.合夥期間,合夥企業投資的公司股權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條件的,有限合夥人可以請求退出合夥企業,合夥企業進行清算,返還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財產份額的返還方式應當經全體有限合夥人壹致同意。全體合夥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合夥企業解散,各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合夥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

七、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然退出: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3、法律或合夥協議規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有限合夥人當然退夥的,其繼承人或者繼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資格。如果權利繼承人或繼承人不想成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未取得有限合夥人資格,執行合夥人有權要求權利繼承人或繼承人將退股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合夥人指定的第三人。轉讓方與受讓方不能就轉讓價格達成壹致的,應當進行清算,清算費用由轉讓方承擔。

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經管理合夥人批準的候選人有優先購買權。

X.有限合夥人決定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指定第三人購買有限合夥人擬轉讓的財產份額。轉讓雙方未能就轉讓價格達成壹致的,應當進行清算,清算費用由轉讓方承擔。

XI。合夥期限屆滿,普通合夥人決定延長合夥企業的合夥期限,有限合夥人不願意繼續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有權決定以現金或者以合夥企業名義的股權形式返還退出者的財產份額。

12.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其退夥前原因產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退夥時從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產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XI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1.當合夥期限屆滿時,普通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所有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沒有30天的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如果合夥企業名下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他人,執行合夥人可以決定解散合夥企業。

三、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方法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執行。

4.合夥企業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所欠稅款和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1.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為履行本合同而發送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和資料應以書面形式送達附件中所列的地址,發送方應在送達前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接收方。如果壹方變更地址或電話號碼,應書面通知另壹方。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合夥人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各方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 _ _ _ _ _ _ _ _人民法院。

四。本協議壹式份,合夥人各執壹份,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壹份。本協議經合夥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每位合夥人的身份證明、聯系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本協議訂立的時間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

延伸回答:

股權: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綜合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所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權是股東對初創公司投資的份額,即股權比例,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基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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