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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證券公司股權管理,保護證券公司股東、客戶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第三條證券公司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權責明確、結構清晰、有序變動、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四條證券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堅持長期投資理念,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股權事務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遵循審慎監管原則,依法對證券公司股權實施穿透式監管和分類監管。第五條根據持股比例及其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證券公司股東包括以下四類:

(壹)控股股東,是指持有證券公司5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雖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表決權足以對證券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大股東,是指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持股5%以上的最大股東;

(三)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四)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第六條證券公司設立後,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核準其註冊資本和股權結構。

證券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或者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或者股權,不涉及前款所列情形的,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系統)的股權變動不適用本款規定。第二章資格第七條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本機構及其控制的機構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重大不良信用記錄;沒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調查或者處於整改期間;

(二)不存在長期無法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治理結構缺失、內部控制失效等影響股東權利義務履行的情形;不存在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可能嚴重影響持續經營的重大事項;

(3)股權結構清晰,層層滲透到最終權益持有者;股權結構中原則上不允許理財產品,但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除外;

(四)不存在因不誠信或不合規行為對自身及其控制的機構造成嚴重社會懷疑或嚴重負面社會影響,且影響尚未消除;不存在對被投資企業經營失敗負有責任未滿3年的情形;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過證券交易所和股份轉讓系統交易獲得證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八條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二)沒有低於實收資本50%的凈資產;

(3)不存在達到凈資產50%的或有負債;

(4)不存在到期債務無法清償的情況;

(五)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第九條證券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二)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財務狀況良好,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資產、負債和杠桿水平適中,具有與證券公司業務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規範,管理能力達標,風險控制良好;

(四)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經驗與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相匹配,能夠為提升證券公司的綜合競爭力提供支持;

(五)針對證券公司可能因風險而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處置方案。第十條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二)持有證券公司股份與其長期戰略壹致,有利於服務於主營業務發展;

(三)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促進證券公司長遠發展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和安排。

(四)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維護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止風險和不當利益的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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