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部和直接從事業務活動的分支機構的相關人員有義務向證券公司報告內部控制的缺陷並及時糾正;相關人員應當對其職責範圍內違反內部控制所造成的風險和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第壹百三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設立監督檢查部門或者崗位,獨立履行合規檢查、財務審計、業務審計、風險控制等監督檢查職能。負責對內部控制缺陷提出改進建議,並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及時改進。
監督檢查部門對證券公司董事會負責,同時向經理層和監事會報告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和執行情況。
第壹百三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配備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對證券公司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高級管理人員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證券公司的會議。
證券公司負責監督檢查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營業部負責人。
第壹百三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為監督檢查部門配備足夠的具有法律、會計、計算機及相關業務技能和經驗的專業人員,確保監督檢查部門人員具備專業能力,為監督檢查部門及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證券公司監督檢查部門的人員名單應當向證券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壹百三十六條證券公司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強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日常審計和非常規審計,並將檢查結果報告證券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證券公司監督檢查部門對監督檢查不力、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等,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壹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的各部門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對拒絕、阻礙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以及打擊、報復、陷害監督檢查人員的行為,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第壹百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和外部審計機構對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檢查和評價,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幹預和阻撓。
第壹百三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內部控制職責。
(壹)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證券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並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負最終責任;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面的內部控制檢查和評價,並形成相應的專題報告。
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監督中國證監會、外部審計機構和證券公司監督檢查部門對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的落實情況。
(二)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內部控制的建設與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檢查,督促董事會和經理層及時糾正內部控制的缺陷,並對監督檢查不力承擔相應責任。
(三)證券公司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健全職責明確、程序清晰的組織架構,組織各類風險的識別和評估,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及時糾正內部控制中的缺陷和問題,對內部控制不力和未及時糾正內部控制缺陷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第壹百四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缺陷糾正和處理機制,根據內部控制檢查和評價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措施,督促業務主管部門和分支機構落實,並跟蹤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