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證券交易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管理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並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或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者的證券投資必須通過證券公司進行。
二、從證券公司的職能來看,可以分為:
1,證券經紀人
也就是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者的委托,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壹定的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等。
2.證券交易商
即綜合類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權限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他們資金雄厚,可以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3.證券承銷商
幫助發行者以承銷或寄售的形式出售證券的機構。事實上,許多證券公司同時經營這三項業務。按照目前各國的慣例,壹個證券交易所的所有會員公司都可以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交易,而專門從事自營交易的證券公司卻少之又少。
三。證券公司業務規則
1,業務風險隔離系統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分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不得混業經營。
2.客戶資金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除因客戶自身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