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參與者
1.證券發行人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集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券發行人是證券發行的主體。證券發行是向投資者出售證券的行為。證券發行可以由發行人直接辦理,這種證券發行稱為自行發行或直接發行。自營發行是壹種特殊的發行行為,比較少見。20世紀末以來,由於網絡技術在分銷中的應用,自營分銷開始增多。證券發行壹般由證券發行人委托證券公司進行,也稱為承銷,或間接發行。根據發行風險、募集資金分配和手續費水平,有承銷和代銷兩種承銷方式,承銷又可分為全額承銷和差額承銷。
2.證券投資者
證券投資者不僅是證券市場資金的提供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購買者。證券投資者種類繁多,投資目的也各不相同。證券投資者可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1)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是指擁有資金、信息、人力等優勢的投資者。與中小投資者相比並能影響某種證券價格波動的,包括企業、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如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雖然各類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投資目的和投資方向不同,但普遍具有投資金額大、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強、註重投資安全、通過有效的資產組合分散投資風險、對市場影響大等特點。
(2)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是指從事證券投資的居民,他們是證券市場上最廣泛的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的主要投資目的是追求利潤和資本的保值增值,因此非常重視本金的安全性和資產的流動性。
3.證券市場中介機構
證券市場中介機構是指為證券發行和交易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通常統稱為證券中介機構。中介是連接證券投資者和籌資者的橋梁,證券市場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證券中介的活動。他們通過自己的經營服務活動,溝通了證券需求者和證券供給者之間的關系,既保證了各種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又起到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作用。
(1)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承銷、經紀、自營、投資咨詢、並購重組、委托資產管理、基金管理等。證券公司壹般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
(二)證券服務機構
證券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主要包括財務咨詢機構、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等。
4.自律組織
自律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
(1)證券交易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競價交易提供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其主要職責是:提供交易場所和設施;制定交易規則;對交易所上市證券及會員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合法性進行監管,確保中場的公開、公平、公正。
(二)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協助證券監管機構組織會員實施相關法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制定規則,組織培訓和開展業務交流,調解糾紛,開展證券業發展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以及證券監管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的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中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5.證券監管機構
在中國,證券監管機構是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是國務院直屬的證券管理監督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壹監管。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起草行業法規,監督有關法規的實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全國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全面監督,維護公平有序的證券市場。
交易工具
證券市場活動必須通過壹定的工具或手段來實現,這些工具或手段就是證券交易工具,即證券交易客體。證券交易工具主要包括:政府債券(包括中央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股票、基金和金融衍生品。
證券交易場所
證券交易場所包括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場內市場是指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活動,是證券交易場所的規範化組織形式;場外市場(OTC market)是在證券交易所之外進行的證券交易,包括場外交易市場(又稱櫃臺交易市場)、三級市場和四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