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不得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第三條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末的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並獨立於其他業務部門;
(三)擬任職基金托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擬從事基金清算、會計核算、投資監管、信息披露、內部審計監控等業務的從業人員不少於五人,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基金托管部門有滿足業務需要的固定場所並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
(七)基金托管部配備獨立的托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和數據備份系統;
(八)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九)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及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條申請人應當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下列條件和能力:
(壹)有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的設備和設施;
(2)為每只基金建立獨立賬戶,保持基金資產的完整和獨立;
(三)受托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嚴格分離。
(四)依法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五)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處分和分配基金資產;
(六)依法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七)妥善保管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八)有健全的托管業務制度。第五條申請人應當具備完善的清算交割業務系統,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系統內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在兩小時內匯入賬戶;
(二)安全接收交易所的交易數據;
(3)與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業務機構的系統安全對接;
(4)依法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處理清算交割事宜。第六條申請人的基金托管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與基金托管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及相關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基金托管部營業場所相對獨立,配備門禁系統;
(2)接觸基金交易數據的業務崗位有單獨的辦公用房,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三)具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數據保密制度;
(四)具有安全的基金托管業務數據備份系統;
(五)有基金托管業務應急預案,具備應急能力。第七條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並抄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壹)申請書;
(二)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的專項驗資報告;
(三)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的證明文件;
(四)內部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五)擬任基金托管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擬任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專業培訓和崗位配置情況;
(六)基金財產安全保管相關情況的報告;
(七)資金清算交割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八)辦公場所平面圖、安全監控系統設計方案及安裝調試報告;
(九)基金托管業務備份系統的設計方案、應急方案和應急能力測試報告;
(十)相關業務規章制度,包括業務管理、操作規程、基金會計、基金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內部審計與監控、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保密與檔案管理、重大可疑情況報告、應急處理等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所需的規章制度;
(十壹)基金托管業務的業務計劃;
(十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