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和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咨詢、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等服務。
(壹)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交易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為買賣證券的業務。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壹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為場外證券交易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業務。目前,我國證券公司主要通過證券交易所從事經紀業務。證券公司的場外代理業務主要是代理股份轉讓系統交易的證券的代理業務。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經紀委托關系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托兩個環節。
經紀關系的建立只是建立了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直接代理關系,尚未形成實質的委托關系。當投資者辦理了具體的委托手續,即投資者填寫了委托單或自助委托,證券公司接受委托時,受法律保護和約束的委托關系成立。經紀業務中的委托單在性質上相當於委托合同,既有委托合同的主要內容,又將證券公司的代理業務界定為受托人。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擔任證券經紀人,代理其招攬客戶、提供客戶服務和銷售產品。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授權範圍內從事業務,並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2009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采用證券經紀人制度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作出了進壹步明確規定。
(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顧問為證券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等服務的活動。直接或間接付費的咨詢服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托,為客戶提供與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相關的投資咨詢服務,協助客戶進行投資決策,並直接或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業務活動。投資咨詢服務包括投資品種的選擇、投資組合和財務規劃建議。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形成證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制作證券研究報告並向客戶發布的行為。證券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涉及證券和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和投資策略報告。證券研究報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電子文檔。
(三)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咨詢業務。
財務咨詢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和策劃業務。具體包括: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上市提供重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並購、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資產重組、債務重組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結構、設計高管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運作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路演推廣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及相關股權重組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形式提供咨詢服務。
(四)證券承銷和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證券承銷業務可以代銷或者包銷。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時,按照約定買入發行人的全部證券或者自行買入賣出後剩余的全部證券的承銷方式。前者是全額包銷,後者是余額包銷。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銷售證券,並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也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面值總額超過5000萬元的,應當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的承銷團承銷。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作為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時,應當按照規定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有義務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檢查公開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向中國證監會出具推薦意見,並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五)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募集的資金,買賣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收益的行為。證券自營活動有利於活躍證券市場,保持交易的連續性。但自營活動中應防止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不當行為。由於證券市場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許多國家都制定了法律法規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進行嚴格管理。
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或者設立子公司開展自營業務必須取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業務許可,證券公司不得為從事自營業務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有效的內部管理和對業務風險的有效控制;公司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員工,有安全穩定的信息系統;建立完整的業務管理體系、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
(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等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取得證券監管部門認可的業務資格;公司凈資本不低於2億元,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監管要求。設立有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3億元,設立無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5億元;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歷的人員不少於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完整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證券公司為單壹客戶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時,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客戶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證券公司和客戶必須是壹對壹的投資管理服務;具體投資方向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必須在單個客戶的專用證券賬戶內結清。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並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委托給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集合性,即證券公司有壹對多的客戶;有限投資範圍和無限投資範圍的區別;必須管理客戶資產;特殊賬戶投資運作;嚴格信息披露。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有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無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七)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用於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用於賣出,並收取抵押品的業務活動。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要求,財務狀況和合規狀況良好;有開展業務相應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等。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從事經紀業務滿三年,分類評價等級較高的公司;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有效的內部控制能夠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公司信用良好,最近兩年沒有違規經營行為;財務狀況良好;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交易、清算和客戶賬戶的集中管理和風險監控;具有健全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和證券。
(八)證券公司介紹(IB)業務。
IB(IntroducingBroker)是指機構或個人接受傭金商戶的委托,向傭金商戶介紹客戶,並收取壹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介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傭金商的委托,向傭金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戶買賣期貨,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介業務。
1.證券公司中間業務資格條件
申請IB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六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二)已按要求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資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受同壹機構控制,且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申請日之前兩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業務人員,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開展IB業務。
(五)已按要求建立和完善與中間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和合規檢查制度。
(六)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開展中間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中規定的申請材料。
2.證券公司中間業務的業務範圍
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IB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開戶。
(二)提供期貨市場信息和交易設施。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為期貨公司和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和劃轉期貨保證金。
3.證券公司中間業務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同壹機構全資或控股的期貨公司委托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委托從事IB業務。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中間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中間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風險。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應當建立IB業務對接規則,明確開戶、市場和交易系統安裝維護、客戶投訴接待和處理等方面的合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財務、人員、營業場所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