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資本市場主體缺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資本市場的重要主體。目前,中國企業的主導地位非常脆弱。我國企業的主要特點仍然是政企分開,產權不清,權責不清,約束弱,缺乏活力,企業主體地位不完整。此外,中國資本市場的主體是不完整的,投資的主體是個人,他們投資的質量和數量都很低,以投資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的比例明顯不足。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機構投資者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年金基金、商業銀行信托部門、保險公司、共同基金等。由於機構投資者是專業的金融中介機構,其投資活動具有投資額大、交易成本低、交易風險小的特點,很受公眾投資者的歡迎。例如,在美國,每4個家庭中有65,438+0個家庭投資於投資基金。由於我國資本市場機構投資者發展滯後,由幾個大機構和幾萬小投資者支撐的股市投機盛行,股價暴漲暴跌在所難免,阻礙了股市的健康發展。
3)市場分割,誠信度差。首先,壹級市場還是按地區分配額度,限制了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區域發債市場也是按照省份(企業發債)和銀行分支機構(國債發行)來分配額度。至於二級市場細分,就更明顯了。將股票市場分為a股、b股和h股是中國股票市場發展的壹個顯著特征。即使在a股,國有股的流通和轉讓也僅限於極小壹部分,a股不允許在滬深交易所交叉上市,限制了全國市場的發展。在股票市場中,a股分為b股和h股。個人股、內部社會個人股和內部職工股是分的,個人股市場是從法人股市場分出來的。如此復雜的劃分,不僅有利於經濟體制改革,也有利於中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慣例接軌。
4)市場中介機構不完善。廣義的證券中介機構是為證券市場參與各方提供服務的機構。我國的中介機構主要有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雖然他們的業務已經涉及到證券的承銷、發行、交易、自營和財務咨詢,但與外資投行業務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功能缺陷。比如投資銀行的核心工作之壹的並購,在國內幾乎沒有中介機構參與。西方國家公司的並購活動大多由投資銀行策劃,投資銀行在彌合差距、規劃交易流程、為交易籌集資金、參與交易談判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沒有這樣的中介機構,嚴重制約了我國企業重組活動的順利開展。
5)流動性不足。流動性是指市場上有大量的具有較強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同時有大量的流通參與者。測試市場流動性通常可以從交易量和交易價格的關系入手。兩者關系越密切,流動性越差。美國股市兩個變化的關系指數為0.01,而中國滬深a股市場的關系指數分別為0.52和0.40,說明中國股市整體流動性較差。股票市場流動性差壹方面與資本市場中介投資者參與不足有關,另壹方面與國家股無法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場交易乏力密切相關。流動性不足扭曲股價,資本流動失去動力和方向,資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於國有股不能流通,會對國有資產的結構調整產生負面影響。
6)資本市場交易工具品種單壹,結構不完整。在發達的資本市場,資本市場工具保持多樣化。以香港資本市場為例,國際市場上80%以上的金融衍生品都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場上,不僅有期貨指數、期權、權證等投資品種。,而且這類衍生品的交易量大大超過現貨市場。香港上市公司在債券市場的融資形式更加多樣化。在債券、票據和存單的基礎上,出現了浮動利息工具、可變利息工具、可轉換債券、信用卡應收債券等形式,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務工具增加到65,438+029種。相比之下,除了股票,中國大陸資本市場幾乎沒有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1 ~ 5年的交易工具受到各種限制,不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
7)證券市場體系不完善。證券市場制度是支撐證券市場高效、公平運行的基礎,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護與實現制度。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無論是在制度本身還是在執行中,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問題,表現在壹些重大信息披露的隨意性和主觀性,極大地挫傷了股東和債券投資者的信心。利益保障和實現制度是指證券投資者在獲得相關信息後,對證券投資期間的收益給予必要的保障和實現的制度。我國證券市場的利益維護和實現制度不健全,使得投資者面臨的市場風險過大,嚴重傷害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
我國制定了《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而證券交易的基本法《證券交易法》沒有制定,證券法律法規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導致證券交易的某些方面無法可依。此外,已頒布的法律法規執行力度較弱,證券交易中的違規和不規範現象時有發生。“三”發生在中國的1995。“27”國債期貨嚴重事件主要是證券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不嚴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