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采購活動的基本信息
根據全國30個地區和中央單位上報的統計數據,2000年全國政府采購額為327.9億元,比上年增長約1.5倍。節省了42.5億元。其中,預算資金節約25.7億元,節約率為11.6%。
65,438+0.從資金構成來看,采購資金預算為221億元,占采購資金總額的67%。其中,6543.8+094億元來自地方政府,27億元來自中央政府。自籌資金采購6543.8+007億元,占采購資金總額的33%。其中,地方104億元,中央3億元。
2.從地區情況來看,采購規模超過6543.8+0億元的地區有9個,這些地區的采購規模為6543.8+0.96億元,占全國的60%。其中,上海、江蘇、廣東、遼寧、山東等地區均超過20億元;北京、黑龍江、浙江、雲南等地區采購規模在1-2億元之間。
3.從項目構成來看,政府采購項目主要是各類貨物,其次是工程采購和服務采購。這三類采購占政府采購的比例分別為67%、23%和10%。
4.從采購項目來看,大多集中在汽車、電腦、復印機等壹些壹般產品上。2000年,國家政府采購汽車39582輛,其中65438輛+0.965438輛+0.62輛;購買212399電腦。兩項采購之和約占年政府采購總額的20%。
二、地方政府采購機構的建設
2000年,地方政府采購機構建設基本完成。地方政府在省級財政部門設立了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政府采購執行機構。
1,設立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省級機構改革後,地方政府采購管理職能全部由財政部門承擔,相應設立或界定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其中,在財政廳(局)內獨立設置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省份有19個;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國庫辦公室合署辦公的有9個省份;有三個省的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分別與預算辦公室及行政和法律事務辦公室合用同壹地點。
2、政府采購機構的設置。按照采購管理與采購執行相分離的原則,地方政府設立了政府采購執行機構,負責集中采購事務。除河北、湖南政府采購中心設在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外,大部分省份都設在財政部門。吉林省在財政廳設立了采購中心,在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設立了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中心都是事業單位,資金來源是全額撥款,自收自支。地方政府采購中心人員編制普遍在10以上,其中北京、上海各50人。政府采購我們要在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從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出發,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具體來說,完善政府采購制度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1.加強政府采購立法,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在國際上,所有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壹系列關於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以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完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這些法律和政策為保證政府采購幾個目標的實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政府采購歷史較短,沒有政府采購法,采購中存在諸多問題,不利於采購活動的開展。考慮到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在整個政府采購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制定我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勢在必行。
在制定我國政府采購法時,壹方面要立足本國國情,結合國際慣例;另壹方面,采購行為的規範和管理要有利於形成財政在這項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具體而言,我國政府采購法的內容應主要包括:
(1)適用範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範圍應界定為使用財政資金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
(2)采購方法或程序的確定。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應該選擇競爭性招標結構和其他采購方式作為補充。
(3)采購應遵循的原則。主要包括有效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公平原則。
2.加快我國政府采購管理體系的建設。
國際上大致有三種政府采購模式:壹種是集中采購模式,由財政部門或另壹個專門負責的部門負責本級政府的所有采購;壹種是分散采購模式,由各支出單位采購;壹種是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由財務部門或專職機構直接負責部分商品的采購,其他商品(主要是低值、特殊商品)由支出單位自行采購。從中國的情況來看,中國應該實行半集權半分權的模式。政府采購的集中采購部分通過設立專門機構,如政府采購中心來組織,有利於形成采購規模,節約財政資金,加快政府采購市場的形成;政府采購的分散采購部分由各支出單位自行實施,但必須遵循相關的政府采購法律和政策。
“天價”政府采購頻發的背後
壹些地方政府的“陽光采購”頻頻引發爭議:長沙市工商局辦公樓空調系統安裝中標價654.38+0.09萬元,但結算價卻高達875萬元,高出8倍多。長沙另壹個政府采購項目,實際結算價格比公示價格高出1000萬元。在此之前,昆明市相關政府部門被曝集體“高價采購”,而長春則買了壹臺接近3萬元的電腦...政府采購引入競爭和節省開支的“弊病”是什麽?
結算價比中標價高8倍:“陽光采購”有潛規則。
長沙市工商局辦公樓建設中,有十余個政府采購項目,實際結算價格遠高於中標價格。其中,該樓空調系統安裝的中標價為654.38+0.098萬元,結算價高達875.5萬元,上漲了8倍。針對此事件,當地多名老幹部向省紀委、省工商局等部門實名舉報,但據記者了解,截至目前仍未查明。
長沙還有壹個垃圾汙水處理項目。政府采購公開中標價5346萬元,但實際結算價格比中標價至少高出1000萬元,引起了審計部門的註意。
記者調查發現,這壹項目開標後,多家招標公司質疑招標程序涉嫌違規。據參與投標的北京天地人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介紹,招標公告曾規定:“本項目有投標報價上限值,上限值應在開標前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然而,在開標前三天,招標人突然取消了投標上限。表面上他們以較低的價格中標,暗地裏卻以遠高於中標的價格成交。
與“低價高價”的招標方式相比,日常辦公費用的“高價”采購更容易被發現。昆明市財政局、紀委、公安局等部門被曝集體“天價”采購。昆明市財政局采購服務器4臺,臺式機68臺,筆記本電腦8臺,成交價57萬余元,約為市場價的兩倍。昆明中院采購125臺筆記本電腦,每臺售價6760元,而中標機型市場價為5099元,單筆業務比正常價格高出21萬元...
然而,面對種種質疑,昆明市相關部門負責人並不認同。昆明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采購辦公室主任陳壹凡解釋說:“我們承諾在采購中不會有暗箱操作。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都是我們的監管單位。”他說,昆明的政府采購完全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信息“公開、公正、透明”,是“陽光采購”。
在昆明曝出“天價”采購辦公用品之前,壹臺近3萬元的電腦也出現在長春某部門的政府采購清單中。面對質疑,昆明和長春的相關部門都給出了相同的“答案”:購買高配設備是“工作需要”。
“什麽工作需要?有的地方政府招標采購,不是價格,不是質量,是關系。”參與過政府采購的昆明供應商李說,“買的東西少壹點,供應商賺壹點,回扣壹點”是壹些地方政府采購的“三分”定律。少數負責采購的公職人員甚至會與供應商“勾結”賺取差價。
審批、招標、公告:環環有“漏洞”。
來自財政部的數字顯示,中國政府采購規模壹直保持快速增長趨勢,2002年達到6543.8+0009.6億元,2009年超過7000億元。財政部相關人士坦言,由於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起步較晚,存在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監管缺失體現在審批、招投標、公告等環節存在漏洞,使得壹些地方的監管形同虛設。”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付大中說。
在“審批”上,壹些職能部門“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專家表示,在昆明市財政局的采購過程中,財政局既是采購人,也是審批人和監督者。角色的重疊使得財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其監督職能成為疑問。
在“申辦通行證”上,有的地方只是走壹個程序,實際上有壹大堆貓膩。湖南壹位參與政府采購多年的廠商表示,由於監管不力,他們多次遇到壹些地方政府采購人提前向“自己人”透露標底,合夥商量“招標”“陪標”也不是什麽秘密。在壹些地方,幾家企業甚至長期壟斷政府采購。
據知情投標企業向記者透露,長沙政府采購事件中,在開標前三天突然取消報價上限,明顯違反了招投標法。根據法律規定,此情況應在開標前至少1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不僅如此,長沙市政府采購辦接到投訴後,雖然認定違規情況屬實,但以“不影響招標結果”為由駁回了投訴。此後,有關方面按照程序向省直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省直機關要求該市“重新作出投訴處理決定”。這壹次,長沙市采購辦很快重新認定“本次采購活動違法”,但距離中標公告已經過去近半年,采購已經結束,已經成為無法糾正的事實交易。
政府采購的最後壹個流程是“公告”,意在公開接受社會審計。湖南法律專家陳傑人表示,昆長“天價”采購只是簡單公布招標結果,事前和事中不公開情況,公眾很難查明真相,也沒有辦法監督。
立體監管:讓“潛規則”無處藏身。
在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汪玉凱等專家看來,我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實施以來,壹直沒有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存在壹些法律盲區,為壹些“灰色交易”提供了機會,導致“陽光采購”不“陽光”,甚至滋生腐敗。制止政府采購中的“不正之風”,應從制度和程序上“補缺”,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在制度“陷阱”的前提下,公眾監督也應介入政府采購,以改變以往單壹行政監督模式的弊端。
為防止“采購腐敗”,山東省煙臺市探索建立采購前需求論證制度,節約了大量財政預算資金。煙臺某數字化城管系統項目,采購方提出的預算是4000多萬元,但經過參與各方的事先論證,最終預算被“砍”了壹半。
"實踐證明,在財政審批中引入社會監督是必要的."付大中專家認為,財政部門應該在網站和媒體上公開政府采購預算的明細。如果公眾有異議,需要聘請專家重新調查或舉行聽證會,有效避免“審批”中的權力濫用。
“公告”不是壹下子就能“上報”的。汪玉凱等人說,除了公眾監督,審計、監察機關要加強過程監督,及時向公眾通報結果,取信於民。
“建議把政府采購各方面的負責人向社會公示。”湖南省委黨校行政學院院長王學傑表示,只有通過嚴格的監督和懲罰機制,“陽光采購”才能名副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