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董事的產生壹般由工會提名,經審查並報上級工會備案,再由職工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經應選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最後報上級工會和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備案批準,並與其他董事、監事壹樣履行相關程序。
董事會的具體職責是什麽?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全國金融系統公司制企業建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產生: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由工會提名,黨委審議,並報上壹級工會備案;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須經半數以上職工代表同意方可選舉產生;
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產生後,應當報上級工會和有關部門、機構備案批準,並與其他董事、監事壹樣辦理相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壹名董事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