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和職工當選代表後可以成為監事。監事由股東和職工代表擔任,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的權利包括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等。
監督員的職責和權限是:
1,財務檢查權;
2.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權、罷免建議權和糾正違法行為權;
3.提議權;
4.詢問權和建議權;
5、申訴權;
6.公司章程規定的監事的其他職權。
綜上所述,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壹百壹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