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專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證券交易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管理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並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或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者的證券投資必須通過證券公司進行。在不同的國家,證券公司有不同的名稱。在美國,證券公司被稱為投資銀行或經紀自營商);;在英國,證券公司被稱為商業銀行);;在歐洲大陸(以德國為代表),由於混業經營體制,投資銀行只是全能銀行的壹個部門。在東亞(以日本為代表),叫證券公司。
二。設立證券公司的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章程;
(二)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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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證券從業資格;
(五)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