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九條?凡組織或加入輝門或邪教組織者,對策劃者、組織者、骨幹分子壹律開除黨籍。
對其他參與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不明真相的參與者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罰,也可以不處罰。
第六十壹條?在宗教活動中組織和利用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壹律開除黨籍。對其他參與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挾持,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罰,也可以不處罰。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擴展數據
根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十二條?信仰宗教的黨員應加強思想教育。如果在黨組織的幫助下教育沒有改變,就應該勸他退黨。勸不退,被免職;參與利用宗教從事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不明真相的參與者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罰,也可以不處罰。
第六十四條?組織和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阻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與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挾持,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罰,也可以不處罰。
參考資料:
人民網-《中國城市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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