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代碼》(以下簡稱代碼),從宏觀層面統壹了我國金融機構的分類標準,首次明確了我國金融機構的範圍,明確了各類金融機構的具體構成,規範了金融機構的統計編碼方式和方法。
代碼中的金融機構分類:
貨幣當局
1,中國人民銀行;
2.國家外匯管理局。
監察機構
1,中國銀行保監會;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存款金融機構
1,銀行;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合作社);
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合作社);
4.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
5.金融公司。
銀行業非存款金融機構
1,信托公司;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3.金融租賃公司;
4.汽車金融公司;
5.貸款公司;
6.貨幣經紀公司。
證券金融機構
1,證券公司;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3.期貨公司;
4.投資咨詢公司。
擴展數據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壹項或多項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集資金,獲得貨幣資金,將其轉換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被接受的金融資產,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職能,行使這壹職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為金融交易提供結算服務。
3.自營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面提到的第壹項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叫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壹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項服務屬於咨詢和信托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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