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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的歷史沿革

1955年7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成立。

2月1958,11,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合並,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

1979年2月23日,水利電力工業部成立。

1982年3月8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決議》再次合並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第二次組建水利電力部。

1988年,撤銷水利電力部,成立能源部和水利部。

1993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通過決議,第三次撤銷能源部,成立電力工業部。

1997 65438+10月16,國家電力公司正式成立。根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確定的原則,按照政企分開的要求,電力工業部所屬企事業單位將劃歸國家電力公司管理。

1998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批準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電力工業部,將電力行業政府管理職能並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作為國務院出資的企業,國家電力公司獨立經營,標誌著我國電力工業管理體制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實現了政企分開的歷史性轉折。

2002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準了以“廠網分開、競價上網、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為目標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即國務院5號文)。

2002年2月29日,中國電力公司成立大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包括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電力工程咨詢集團公司、中國水電工程咨詢集團公司、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

2003年2月2日,國務院對組建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作出批復:同意《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章程》。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是在原國家電力公司部分企事業單位基礎上組建的國有企業。主要成員包括6家全資企業,41內部核算單位,53家控股企業,19家參股企業。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成立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重組規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由中央政府管理。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中央工委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鐘發[1999]18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精神,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中央管理;財政部負責資產管理和相關財務關系;其他關系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與直接管理的經濟實體和企業脫鉤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辦發[1999]8號)精神辦理。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向集團公司派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監督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同意中國國電集團公司開展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和國有控股公司試點。集團公司對其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以下簡稱相關企業)的相關國有資產和國有股份行使出資人權利,依法對相關企業中國家出資、集團公司擁有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股份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承擔相應的保值增值責任。集團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依法自主開展各項經營活動。

在保證相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將部分國有資產收益集中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資和結構調整。集團公司要進壹步規範與相關企業的關系,充分調動相關企業的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資產與財務的關系在財政部單列。集團公司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資源和生產經營條件,屬於國家統壹分配範圍的,在相應的國家計劃中單列,由集團公司統壹組織實施。集團公司成立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相關企業實行的原有優惠政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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