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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投資協會風險投資專業委員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名稱: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委員會(簡稱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英文名: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簡稱CVCA)。

第二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性質: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是經國家發改委批準、民政部登記註冊,由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中介機構和咨詢服務機構、相關研究機構、符合條件的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等自願參加的全國性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是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業務指導部門。

第三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宗旨: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創業投資的政策法規,研究創業投資領域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培養創業投資行業的專業人才,加強創業投資的行業規範和自律管理,保護創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搭建創業投資企業與政府部門、創業投資企業與項目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促進中國創業投資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7號SDIC大廈65438層1617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五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業務範圍:

(壹)研究創業投資行業發展中的各種問題,為會員開展創業投資業務提供技術支持;

(二)制定規章制度,實施行業自律;

(三)代表行業利益,向政府提出各種政策和法律建議;

(四)舉辦各種交流活動,促進風險投資企業之間以及風險投資企業與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合作;

(五)作為中國創業投資行業對外交流的平臺和窗口,聯系境外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和創業投資機構;

(六)收集整理創業投資行業相關信息,定期發布創業投資報告,出版發行創業投資專業期刊,建立創業投資專業網站,加強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

(七)培養創業投資行業的專業人才;

(八)政府交辦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成員

第六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中國風險投資委員會是中國投資協會的當然成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支持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

(三)單位成員包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投資者,以及活躍在創業投資領域的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研究機構;

(四)個人成員是上述單位成員和創業投資研究、教學、媒體等機構中有成就的領導人和知名專家學者。

第八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加入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單位基本情況;

(二)檢查合格後,提交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確認;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成員大會,行使表決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工作有批評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六)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章程,執行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決議;

(二)維護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關心和支持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工作,參與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各項活動,提供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履行職責所需的相關材料;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報告情況,提供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需要的相關信息;

(七)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壹條退出會議的會員應當書面通知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章程的,經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壹、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有壹票表決權。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理事;

(3)審議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終止中國風險投資委員會;

(五)審議其他需要由會員大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經董事會或1/3以上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同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業務指導司審核,並報民政部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二。理事會

第十七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董事會是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開展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擔任董事的條件:

(壹)具有1年以上(含1年)的風險投資或相關經歷;

(二)經營業績良好,在省內有壹定影響;

(3)積極參加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特邀常務理事和顧問;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需要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三。常設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的條件:

(壹)具有2年以上(含2年)風險投資或相關經歷;

(二)經營業績突出,在中國創業投資行業具有壹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積極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理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執行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中國投資協會批準,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熟悉投融資業務,在本領域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並經中國投資協會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總裁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總裁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壹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聯席主席的權益與副主席相同,從行業內最具影響力和代表性的副主席中產生。聯席主席的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與創業投資業發展相關的重大戰略和政策問題;

(二)代表中國風險投資委員會參加相關的國際和國內活動;

(三)對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重大決策事項提出建議或報告。

第三十二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酬和獎勵;

(四)辦理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創業投資相關管理部門的政府官員擔任名譽會長或特邀執行董事。

第三十四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根據發展和國際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請國內外金融、投資、風險管理和咨詢服務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擔任高級顧問。

第三十五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聘請專業法律顧問,處理與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有關的法律事務。

動詞 (verb的縮寫)總統聯席會議

第三十六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設立會長聯席會議。會長聯席會議由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組成。

第三十七條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從副會長中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可以連任壹次。總裁聯席會議將討論決定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三十八條會長聯席會議由三名以上會長共同提議,由常務副會長召集。原則上每季度召開壹次。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通訊召開。

不及物動詞秘書處

第三十九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四十條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內設工作機構,通過協會派駐和外聘等方式聘用精幹人員,逐步實現專業化和國際化。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壹條中國投資協會授權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獨立管理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財務。

第四十二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資金來源:

(壹)會員繳納的會費;

(2)捐贈;

(三)政府出資或者中國投資協會撥付的資金;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四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條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中國風險投資委員會的費用包括:

(壹)組織各種活動和會議的經費;

(二)專家咨詢費;

(三)編輯印刷有關資料和出版物的經費;

(4)秘書處的辦公費用和其他費用;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四十五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中國投資協會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換屆前必須接受中國投資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的資產。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章程修正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中國投資協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壹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司征求意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投資協會審批。

第五十二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終止前,必須在中國投資協會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中國投資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發展。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由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創業投資委員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中國投資協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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