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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構成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

法律分析: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是: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證券市場管理秩序;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采取非法手段,給上市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3.主要要素,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4.主觀要件,主觀是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九條之壹,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之便,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壹,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三)向明顯資不抵債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四)為明顯資不抵債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以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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