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幣賬戶: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4.碼IC卡;
5.公司印章、財務印章、法人印章;
6.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去銀行開戶的,必須寫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國、地稅登記證。
2.外幣賬戶:
1.外匯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2.外匯批準文件原件;
3.開立人民幣賬戶所需的全部材料。
補充:個人在中國銀行辦卡,只需攜帶戶主身份證,親自到支行櫃臺辦理即可。
擴展數據: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基本賬戶是存款人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賬戶:
(1)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3)機關事業單位。
(四)下放執勤的團以上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和兵種(分隊)。
(5)社會組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7)異地常設機構。
(8)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壹)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子公司。
(12)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壹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貸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專項管理和使用其專用資金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管理和使用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1)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3)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7)信托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壹)住房公積金。
(12)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本單位黨、團、工會的組織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賬戶中存款人所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機構的收支資金。
為匯出收入和業務支出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當使用下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壹)建立臨時機構。
(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3)註冊資本驗證。
第十五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開立的用於投資、消費和結算的存款賬戶,可以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壹)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辦理匯款、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可以在異地開立相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壹行政區域(跨省、市、縣)且需要開立基本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貸款及其他結算需要開立壹般存款賬戶。
(3)存款人因掛靠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機構發生收入匯出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四)異地臨時業務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下列文件:
(1)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非法人企業的,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原件。
(三)實行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批準或登記證明和財政部門同意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準或登記證明。
(四)軍隊和武警團級以上單位,以及下放值班的分部(分隊),由軍隊和武警總隊團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出具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明,宗教團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行政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6)民辦非企業組織應當頒發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在中國的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應當持有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壹)獨立核算的子公司,應有主管部門出具的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明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的,還應當出具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壹般存款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基本賬戶規定的開戶證明、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明及以下文件:
(壹)存款人需要向銀行借款時,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出具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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