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金龍貿易有限公司最終的處理方式是否合理,為什麽?
2.如果金龍商貿有限公司的主張成立,如何賠償金龍商貿有限公司?
答案:1。金龍貿易有限公司的最終處理方式是合理的。南陽有限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交貨已構成違約,後雙方未能就合同變更達成壹致(鼎天有限公司同意延期交貨,但價格要求下調65,438+00%)。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南洋有限公司聲明不再履行交貨義務,構成根本違約,因此金龍貿易有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此外,金龍貿易有限公司因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濟措施,其主張賠償的權利並未喪失。2.金隆貿易有限公司因南陽有限公司違約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各種損失應予以賠償,但該等賠償不得超過對方在簽訂合同時預期或合理預期的可能損失。
二十七。托運人泰國Manders谷物公司出口了壹批大米,由承運人墨西哥政府商業航運公司運輸。貨物裝船後,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海運提單,適用《海牙規則》的條款列在提單背面。然而,在船開航前發生了火災,導致貨物受損。經調查,起火原因是船長授權的雇傭人員在加熱排水管道時的疏忽所致。托運人要求承運人賠償因未交付貨物而造成的損失。
問:承運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為什麽?
答:承運人,即墨西哥政府商業運輸公司,應該對損失負責。根據海牙規則,承運人必須在開航前和開航時盡義務使船舶適航。在這種情況下,事故發生在航行之前;2.承運人因其雇員的疏忽而未能履行其職責;3.由於上述原因,該船不適航,延誤了船期,造成貨物損壞。因此,本案屬於承運人在開航前未盡到使船舶適航的義務的情形,不能以免責事項中管理船舶的過錯為由免除其責任。
28.印度金獅有限公司向德國托馬斯有限公司出口羊絨披肩,並簽訂了FOB合同。金石有限公司在裝運前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檢驗結果表明貨物符合合同的質量要求。金獅有限公司在裝船後及時向托馬斯有限公司發出裝船通知,但貨物在海上航行中因被雨水浸泡而質量下降。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托馬斯有限責任公司要求金獅有限公司賠償差價。
問:金獅有限公司是否應對上述損失負責?
答:金獅有限公司(賣方)不應對這壹損失負責。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在FOB條款下,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賣方承擔風險和費用,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除非賣方在交貨時未能滿足合同要求。本案中,賣方提交了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並及時簽發了裝船通知,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風險已轉移給買方,故賣方不承擔損失責任。
二十九。托運人泰國Manders谷物公司出口了壹批大米,由承運人墨西哥政府商業航運公司運輸。貨物裝船後,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海運提單,提單背面載明適用海牙規則的條款。但在開船前,大副和部分船舶被當地公安機關扣留,導致貨物無法按時離港,導致無法按時交貨。托運人要求承運人賠償因未交付貨物而造成的損失。
問:承運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為什麽?
答:承運人不應該負責。根據《海牙規則》,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行為、檢疫限制或司法扣押屬於承運人責任免除的事項,無需承擔責任。
30.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決定對本省銷售的可回收和不可重復使用的罐裝啤酒征稅,理由是不利於環境保護。其實市面上賣的罐裝啤酒幾乎都是法國Craighoven工廠生產的,當地的啤酒都是瓶裝的。此外,當地的罐裝飲料和罐頭不征稅。克雷格加溫工廠認為魁北克此舉違反了世貿組織規則(加拿大和法國都是世貿組織成員),魁北克認為其采取的措施屬於壹般例外的範圍,不受關貿總協定規則的約束,因此雙方存在爭議。
問:1。這種爭議是否屬於壹般例外的範圍?2.這壹爭端是否屬於《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調整範圍?
答:1。雙方的爭議屬於GATT國民待遇原則的調整範圍。不屬於關貿總協定壹般例外的範圍。壹般例外不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措施。2.這壹爭議不屬於《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調整範圍,包裝標準與產品的性質和質量無關。
31.中國有限公司與韓國樸槿惠子株式會社成立生產醫療器械的合資企業,由韓國樸槿惠擔任董事長。中方出資土地廠房和原始設備,韓方出資5萬美元。* * *合資經營5年後,因經濟效益不佳,韓方普未經中方同意,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將企業承包給韓國李正興,並聲稱每年給中方壹定的承包費。之後的三年,因為合同費用沒有履行,沒有利潤分給中國,中國起訴。
問:這個案子怎麽處理?
答:1。中外合資企業應該由雙方經營。韓方董事長單方面將企業承包給個人的合同是違反法律的,應該無效。應該終止合同,恢復聯合經營。2.中外合資企業應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韓國不僅將企業承包給他人,而且長期不讓中國盈利,這也違反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在查清企業最終盈余的基礎上,補償中方合資企業的損失。
五、案例分析題(本題L5。積分)
36.2000年3月,美國A公司與中國B公司簽訂了獨家許可合同,允許B公司在未來5年內使用其技術在中國生產某種先進的芯片。如有任何爭議,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仲裁解決。2003年4月,因為中國市場巨大,A公司在中國投資設廠,采用同樣的技術。
生產類似的芯片。2004年5月,A公司因戰略調整,將其在中國的工廠設備出售給C公司,並允許C公司。
該公司使用同樣的技術生產芯片。請回答以下問題:(1)什麽是獨占許可合同?(2)假設技術是自由進出口的,如果B公司未在我國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合同登記,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麽?
(3)A公司2003年4月在中國使用相同技術生產類似芯片是否合法?為什麽?(4)甲公司能否在2004年5月許可丙公司使用同樣的技術在中國生產芯片?為什麽?(5)如果A公司和B公司只約定了仲裁機構和地點,而沒有約定適用法律,如何解決這個問題?(6)如果B公司因C公司使用A公司許可的技術而受到嚴重損害,B公司應該向誰要求賠償?為什麽?
動詞 (verb的縮寫)36.(1)獨占許可合同是指在壹定區域和壹定期限內,被許可方對所轉讓的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供方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將該技術許可給任何第三方,但供方仍有權使用該技術在該區域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3分)(2)有效。(1)因為在我國,自由進出口的技術貿易合同在依法成立時生效,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登記只是政府管理技術進出口活動的壹種手段。(2分)(3)法律。(1)由於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是排他性許可合同,也就是說該合同只是排除了A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國使用該技術,A公司仍然有權在中國使用該技術。(1)(4)A公司不能再許可C公司在中國使用同樣的技術。(1)由於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合同是排他性許可合同,意味著甲公司承諾五年內不將該技術許可給中國境內的任何第三人使用,且甲公司許可丙公司使用尚未超過五年。(1分)(5)當事人沒有約定其爭議適用的實體法時,仲裁庭應當選擇適用的實體法;(1分)仲裁庭可以通過相關國家的沖突規則或各國普遍接受的沖突規則來決定適用的實體法。(2分)(6)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賠..(1)C公司使用這項技術是因為A公司違反了與B公司的合同..(1)
動詞 (verb的縮寫)案例分析問題
壹個
2006年4月,中國鼎天有限公司與德國貝弗裏奇有限公司簽訂了冷軋卷板進口合同。根據合同,貝弗裏奇有限公司將於2006年6月底前交貨。付款將通過信用證進行。
合同簽訂後,鼎天有限公司按期開出了信用證。但截至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公司未收到貝弗裏奇有限公司關於貨物已裝船或延遲裝船的任何通知。7月3日,天有限公司、貝弗裏奇有限公司發來傳真,稱預定貨船因故要到7月15才能開船,無法保證按時交貨,要求鼎天有限公司將信用證裝船日期延長至7月15,有效期延長至7月31,並要求鼎天有限公司7月4日傳真回復。
鼎天有限公司如期回復,通知貝弗利有限公司修改信用證的條件是降價10%,否則取消合同。
但貝弗利有限公司不同意,仍要求鼎天有限公司延長信用證有效期,否則將貨物賣給別人。
鼎天有限公司於7月5日正式致函比佛利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並提出索賠。
問:
1.鼎天股份最終的處理方式是否合理,為什麽?
2.如果鼎天有限公司的主張成立,鼎天有限公司如何賠償?
答案要點:
1.鼎天股份的處理方式是合理的。由於貝弗裏奇公司未按時交貨構成違約,且鼎天公司拒絕對信用證進行展期,仍未履行交貨義務,故貝弗裏奇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鼎天有限公司有權終止合同並向貝弗裏奇有限公司索賠。
2.貝弗利有限公司應在賣方應交貨時支付合同規定的價格與賣方處貨物價格的差額,如買方補貨,則支付合同價格與補貨價格的差額。
二
印度優素福有限公司向德國麥克拉倫有限公司出口羊絨披肩,並簽訂了CIF合同。
Yusuf有限公司在裝運前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檢驗結果表明貨物符合合同的質量要求。Yusuf有限公司在裝船後及時向McClellan有限公司發出裝船通知,但貨物在海上航行中因被雨水浸泡而質量下降。貨物到達目的港後,麥克萊倫有限公司要求優素福有限公司賠償差價。
問:
1.優素福股份公司是否應對上述損失負責?
2.貨物被海水浸泡的風險誰來承擔?
答案要點:
1.優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應對上述損失負責。優素福公司提供的產品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並在裝運後及時告知買方,已適當、充分地履行了賣方的義務。同時,根據CIF條款,在賣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貨物越過船舷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貨物的損失應由麥克萊倫有限公司承擔。
2.在CIF術語下,買方只需投保平安險。平安險的承保範圍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全部損失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所以保險公司可以堅決賠償質量下降造成的損失。如果承運人及其員工對貨物被雨淋有過錯,其損失可由承運人和邁凱倫有限公司分別承擔。
三
東易有限公司向金蘋果國際有限公司報價“500公噸橡膠,每噸545美元CFR中國港,8月裝船,即期信用證付款,20天內有效。”
金蘋果國際有限公司隨即回電“降價10%,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仲裁,其他條件接受。”
東易股份沒有回復。
問:合同成立嗎?為什麽?
答案的重點:合同不成立。由於金蘋果公司的回電而改變了價格,這構成了對要約和還價的實質性改變。
四
阮氏兄弟出售65,438+0,200噸壹級米,交易按離岸價成交。貨物在裝運時由公證人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條件。賣方在裝船後及時發送裝船通知。然而,由於運輸過程中波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其質量受到影響。貨物到了目的港只能以三等米的價格出售,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
問:賣家是否應該對損失負責,為什麽?
答案要點:同二。
五
托運人皮爾遜啤酒有限公司出口壹批貨物,由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航運公司運輸。貨物裝船後,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航運公司將貨物交付給該公司。
皮爾遜啤酒有限公司簽發了海運提單,提單背面標有適用的條款。
然而,船開航前柴油機爆炸,導致船不能按時開航,貨物受損。經調查,原因是船長授權的雇傭人員正在試用柴油機。
疏忽造成的。
問:托運人皮爾遜啤酒有限公司能否向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海運公司索賠未交貨造成的損失?
答案要點:
1.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航運公司應對未能在開航前和開航時使船只適航進行賠償。
2.承運人必須盡義務使船舶在開航前和開航時處於適航狀態,這有三個具體含義:
a .船舶在開航前和開航時適合航行;
B.船員、船舶設備和供應適當;
c .船舶應適於貨物的安全運輸和儲存。
六
同五。
A公司是壹家英國公司,B公司是壹家位於上海的中外合資企業。甲、乙雙方簽訂了壹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規定B公司以信用證方式付款。B公司付款後,提單沒有提到貨物。經查,是因為在甲方提交給銀行的提單中,收貨人壹欄填寫存在不符合填寫提單要求的問題。
問:請您判斷收貨人壹欄填錯的可能是以下幾點?是A公司的名字嗎?是B公司的名字嗎?還是按公司指數?還是基於B公司的指數?
答案要點:
公司名稱。
八
王子號於3月1990在漢堡港交付給租船人,3月5日在中國上海港交還給船東。租賃時間超過租船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10個月。由於市場租金上漲,船東要求承租人在本應返還船舶時按照市場租金支付逾期期間的租金。問: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這種情況下,逾期船舶返還租金應如何計算?是按照1991 1租期屆滿時的市場租價計算的嗎?是按照1990 15 2月本輪最後壹航次結束時的市場租價計算的嗎?還是按照合同規定的租價?還是按照3月5日還船時的市場租價計算1991?
答案要點:
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租賃期屆滿時的市場租金率1991 1計算。
九
中國萬利佳企業有限公司從加拿大進口壹批新聞紙,300箱,海運。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船上油管破裂,壹些燃料泄漏出來,汙染了新聞紙。2004年7月8日18在青島港卸貨,發現損失100箱。這批貨物於2006年9月25日投保了水漬險,他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問:合理嗎?為什麽?
答案要點: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是有道理的:
1.平安險承保被保險貨物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損失:a .自然災害,如惡劣天氣、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
b .因車輛滯留、沈沒、碰撞、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c上述事故發生前後,海上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d .在裝卸過程中壹件或多件貨物落入海中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e .被保險人搶救貨物等發生的合理費用。水漬險承保平安險的全部責任,還承保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造成的壹些損失。這項損失不在保險範圍內。
2.在索賠期間。索賠期從被保險貨物在最終卸貨地點從運輸工具上完全卸下時起計算,最長不超過2年。
十
在前往貨輪的途中,貨艙起火,火勢蔓延至機艙。為了貨物的安全,船長下令采取緊急措施,向船艙註水滅火。雖然火被撲滅了,但由於主機損壞,無法繼續航行。於是船長決定雇壹艘拖船把貨船拖到附近港口維修,維修後再把貨物運到新加坡。
經過統計,事故總會造成以下損失:
1,2000箱貨物被大火燒毀。
2.800箱貨物因灌溉而受損。
3.主機和壹些甲板被火燒壞了。
4.租壹艘拖船來支付壹些費用。
5.由於船舶維修,船舶的時間表被推遲,船員的工資和船舶的燃料額外增加。
問:
以上損失中,哪些屬於單獨海損?有哪些共同海損?
答案要點:
1和3是單獨海損。
2、4、5是共同海損。
其中,被火燒毀的2000噸花生和被火損壞的主機及部分甲板是火災造成的直接損失,屬於單獨海損。
剩下的是船長為了維護船舶和貨物的安全,下令用水滅火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屬於共同海損。
十壹
中國嘉利通有限公司與某國赫爾利有限公司於2003年6月20日簽訂了購買500噸棉花的GFR合同。嘉利通有限公司開出的信用證規定裝運期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於赫爾利有限公司包租的貨物“白馬王子”號在駛往外國港口途中遭遇颶風,直到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裝貨。承運人在取得赫爾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況下,按照信用證條款簽發提單,“白馬王子”號於2月21日駛離裝貨港。
嘉利通有限公司為這批貨物投保了水漬險..2004年2月28日,“白馬王子”號在通過達達尼爾海峽時起火,導致部分棉花燃燒。隊長在下令滅火的過程中,導致部分棉花被打濕。
由於船舶在裝貨港延誤,船舶到達目的地時棉花價格下跌,嘉利通公司在銷售剩余棉花時不得不大幅降價,給嘉利通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問:1。途中燒棉花的損失是多少,應該由誰來承擔?為什麽?
2.嘉利通公司能否向承運方追回棉價下跌造成的損失?為什麽?
答案要點:
1.這是壹種單獨海損,保險公司應承擔損失。途中燒毀的棉花屬於單獨海損,按照CFR術語,風險由通有限公司即買方承擔。嘉利通有限公司投保了水漬險,賠償範圍包括單獨海損,因此由保險公司承擔。2.嘉利通有限公司可以向承運方追償棉價下跌造成的損失。因為承運人延誤了裝運,並會簽了提單,所以他應該對交貨延誤負責。
十二
甲國通知乙國禁止從乙國進口羊肉,理由是羊肉激素含量超標,影響人民健康。B國調查後發現,A國銷售的羊肉激素含量與B國相同..還發現A國不斷從C國進口同樣質量的羊肉..
B國認為A國違反了DATT原則,他們的利益受到了侵犯。
A國反駁說,他們采取的措施沒有違反DATT原則,是壹般例外所允許的。
問:
1和A國的做法是否違反GATT的原則?違反那個原則?為什麽?
2.A國反駁的理由是否正確?為什麽?
答案要點:
1和A國的做法違反了GATT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壹個成員必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其他成員的相同或類似的進口產品在關稅或其他方面的優惠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實質是要求世貿組織成員不得歧視來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員國的相同或類似進出口產品,這是多邊貿易規則的基石,也是多邊貿易體制賴以存在的法律基礎。
2.A國反駁的理由是錯誤的。
關於壹般例外,《關貿總協定》第20條第1款規定,締約方為保護人、動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措施屬於壹般例外。
壹方面允許A國在本國銷售同等質量的羊肉,另壹方面又從C國進口同等質量的羊肉..所以壹般的例外條款是不能引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