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是信用委托。信托業務是委托人根據合同或遺囑的約定,為自己或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權利轉讓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範圍占有、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並對其收益進行處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壹步完善,我國於2001年(辛四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完整地定義了信托的概念: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利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
當信托達成時,構成法律行為的程序就是信托行為。信托行為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另外,委托人立遺囑也是壹種法律行為,也是壹種信托行為。根據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對於屬於同壹類別且發生量較大的業務,如信托存款,不需要逐壹簽訂合同,只需信托部向委托人出具統壹印制、文本條款和類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證明即可;該證明也具有合同的效力。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的財產。信托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貨物、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也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和商標、名譽,甚至壹些自然權益,如生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設了壹種自然權利。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過信托達到的目的,如委托人為了財產安全獲得高收益或規避投資風險。受益權是享有信托利益的權利。受益權憑證是證明受益權存在和內容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