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是通過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是通過行使股東應有的監督權,對公司董事、經理甚至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具體來說:
1.妳可以出席股東大會,對股東大會的決議做出自己的決定,如董事、監事的選任,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等。這是股東的投票權。
2.為了防止董事會任人唯親、濫用職權,可以事先采取預防措施(如表決權、董事罷免權、董事制止違法行為權)或事後采取補救措施。當然,實施這種預防措施和救濟措施的基礎是股東必須有權了解有關公司經營活動的信息。
擴展數據
新《公司法》第41、102條:
持有或代表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當公司存在控股股東時,董事會很容易操縱控股股東。如果小股東沒有這個權利,就意味著控股股東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
新《公司法》第40條和第101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內容不限於此。賦予股東提案權,使其有機會向管理層和其他股東傳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使其在制定政策時更加謹慎,從而防止和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促進股東合法權利的實現,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此外,新《公司法》還規定了小股東知情權保護制度、累積投票制度、表決權回避制度、特定情況下異議股東回購股份權制度、特定情況下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以及代位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