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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司外逃資金

註冊公司抽逃出資是指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向公司交付貨幣、實物或者轉移財產權,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但是,這種理解並沒有解釋什麽是“逃避”。對此,理論上壹般認為,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以某種形式將實收資本轉移到其個人所有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公司財務賬簿上的實收資本記錄真實,並於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入公司, 然後通過退股、轉讓、混淆、抵銷等各種方式從公司轉移到股東個人所有,違反了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準則。 現有法律法規對如何認定“抽逃出資”沒有明確規定。壹般認為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如下:

行為主體

這種行為的主體是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

主觀方面

要看公司股東是否有意“抽逃出資”。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關系、借貸關系或者其他基礎,長期無償占用股東出資,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侵犯客體

這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客觀方面

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再抽逃出資。抽逃金額巨大,後果嚴重的,可能涉嫌構成註冊資本抽逃罪。此外,在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股東必須有侵占被投資企業財產的行為;(2)股東對被投資企業資產的侵占是秘密進行、不為人知的,例如沒有進行適當的會計處理;(3)股東侵占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經驗來源百度百科:/鏈接?URL = nklmsz 4 VM _ 5de 4 wdkzdqk 53 ldynbbyt-VLC 162 jihy _ xeaozqrjnw 1te 1 oopqitnsvodgjnl _ SG _ ZaWzEmD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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