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主體
這種行為的主體是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
主觀方面
要看公司股東是否有意“抽逃出資”。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關系、借貸關系或者其他基礎,長期無償占用股東出資,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侵犯客體
這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客觀方面
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再抽逃出資。抽逃金額巨大,後果嚴重的,可能涉嫌構成註冊資本抽逃罪。此外,在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股東必須有侵占被投資企業財產的行為;(2)股東對被投資企業資產的侵占是秘密進行、不為人知的,例如沒有進行適當的會計處理;(3)股東侵占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經驗來源百度百科:/鏈接?URL = nklmsz 4 VM _ 5de 4 wdkzdqk 53 ldynbbyt-VLC 162 jihy _ xeaozqrjnw 1te 1 oopqitnsvodgjnl _ SG _ ZaWzEmD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