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179條規定:
公司需要解散時,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二。《公司法》第180條規定: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三。《公司法》第188條規定:
公司公告終止的,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股東大會等各種報告,報人民法院確認後,報送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四。《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經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後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
因此,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的註銷以及公司註冊資本是否已繳足,不影響公司依法申請註銷登記。
到期資金是指根據項目的資金情況,項目對外支付的款項大於項目收到或應收款項總額所形成的預付支出的資金。或者生產經營中需要的錢。
擴展資料(1)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姓名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
4.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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