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壹種非常獨特的公司組織形式。從L.L.C .的概念可以看出,這種公司組織形式沒有“股份”的概念,所以公司的權益不是以“股份”來界定的。而是根據出資比例的不同,獲得“合法權益”。公司出資份額發生變化時(受讓、增資等。),變化的是“合法權益”,而不是“股票”。這類公司最大的優勢就是靈活性極強。可以個人投資設立,也可以多人投資設立(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承擔有限責任。
因為公司在法律上往往被視為獨立的法人實體(類似於我國“法人”的概念),可以使用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如簽訂合同、持有財產、參與訴訟活動等。
2.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合夥公司)
因為涉及到“合夥”的概念,所以有更細致的劃分,主要有普通合夥(GP)、有限合夥(LP)、有限責任合夥(LLP)、有限責任有限合夥(LLLP)。與L.L.C公司壹樣,這種法人組織也可以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國外開展商業或法律活動,同時享受較低的稅率(避免股份有限公司雙重征稅)。
在實踐中,L.L.P公司多見於律師、醫生、會計師、建築設計等專業性較強的行業。從發展時間來看,L.L.C公司借鑒了L.L.P公司的優勢,將專業合夥延伸到普通合夥。
3.公司。
公司是最古老的公司組織形式之壹,細分為S型公司(小公司)、C型公司(普通公司)、鎖定型公司、專業服務型公司四種形式。這種公司以“股票”的形式劃分投資者的權益(主要是經濟權益),即以持有股份的多少來決定分紅的多少。從公司組織的歷史來看,這種公司組織是最古老的,也是以後公司組織的基礎(尤其是有限責任的概念)。但相對而言,這種公司組織的稅收較重,公司必須就公司的收入繳納壹種稅(企業所得稅)。公司收入轉到個人名下,需要重新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