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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公司的主要類型

專業自保公司根據所有制、業務範圍、經營功能、註冊地不同而不同。因此,專業自保公司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按所有權劃分。

專業自保公司可以由壹個獨立的企業擁有,也可以代表幾個不相關的企業的利益。前者被稱為單親專屬自保公司,占全球專業專屬自保公司總數的75%,後者被稱為多母專屬自保公司,由所有參與公司分擔保險費和風險,在美國非常流行。此外,還有壹種協會專屬自保公司,其組織框架和經營目標與多母公司的專業專屬自保公司相似,但唯壹不同的是,專業專屬自保公司是由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等類似機構組成的。

2.根據經營範圍。

專業自保公司可分為純自保公司和公開市場自保公司。前者是專業自保公司,只承保母公司的業務。大多數專業自保公司都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後者不僅承保母公司的業務,還承保其他公司的風險,即承保所謂的“無關業務”。

3、顯示操作功能(函數)

專業自保公司可以直接經營,也可以再保險經營。基於直銷模式運營的專業自保公司直接向客戶簽發保單;在再保險基礎上運作的專業自保公司將通過該公司出面,向承保人簽發保單。由於許多國家只允許那些因為符合法律中的地域要求而獲得授權或批準的保險公司經營部分或全部業務,所以直接的專業自保公司在業務上受到限制。

4.根據註冊地。

由於壹些原因(如稅率低、管制松),很多專業自保公司都是在“離岸”地區設立的。百慕大擁有超過65,438+0/3的全球專業自保公司。這是因為,除了沒有所得稅和外匯管制,它還具有發達的證券交易體系、穩定的政治環境、完備的商業法律體系、高度發達的司法和專業人才結構、便利的海空交通和高度發達的保險業等強大優勢。除了百慕大,專業自保公司的聚集地還包括開曼群島、佛蒙特州、巴巴多斯島、盧森堡、新加坡、中國和香港。然而,由於法律框架和政治原因,壹些專業的自保公司仍然在中國成立。

5、按操作方式。

按照經營方式,自保公司可分為單壹自保公司、聯合自保公司、風險自留集團、事業單位集團、租賃自保公司五大類。

1.單壹自保公司

商業機構擁有的自保公司稱為單壹自保公司。其業務安排流程是:

交保險費:母公司-自保公司-再保險公司;

損失賠償:再保險公司-自保公司-母公司。

壹些分散的公司利用這種自保公司取得了與相互公司相同的結果,主要是因為這種自保公司從被保險人的業務部門獲得的收益超過了僅從壹個絕對所有者獲得的收益。從65438到0996,全球單壹自保公司超過2800家。

2.聯合自保公司

關聯自保公司,或集團自保公司,是壹家自保公司,代表幾個不相關的商業組織的利益。這些商業機構分擔保險費和風險。比如A、B、C、D、E5參與公司分別向同壹家自保公司繳納保費,自保公司統壹與再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這家自保公司是聯合自保公司。根據1996開頭的統計,全球約有800家聯合自保公司。

3.風險自留組

風險自留團體是聯合自保公司的壹種特殊形式,起源於美國。其母公司是許多專門承保某些責任風險的機構。這家自保公司是通過1981的產品責任風險自留法案和1986的責任風險自留法案批準在美國成立的。1996年初,美國共有67個風險自留團體,年保費超過6.4億美元(風險自留報告,1995)。1981法律允許成立創投集團,解決受害者因無力支付產品責任險或其他原因而無追索權的情況。法案1986擴大了保留團體可以承保的責任風險範圍。

4.公共機構集團

除了上述自保公司,還有大約430個公共實體資金池,主要在美國,年保費為50億美元。因為這類集團在法律上只是“區際集團”,並不是正規的保險公司,所以這類機構並不是壹般意義上的自保公司,但確實是創新風險融資市場的壹大組成部分。根據壹些估計,大約43%的美國政府機構加入了這個組織。事業單位集團的興起,主要是美國傳統保險業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中期的兩次危機造成的。

5.租賃自保公司

所謂租系公司,也是保險公司的壹種,向不相關的組織提供保險和自保,並向投保人支付承保收益和投資收益。它們通常是由壹些保險公司、投資者和風險管理者成立的離岸保險公司。他們的目的是吸引缺乏資金或不願意投資的商業機構建立自保公司。在租賃自保模式中,投保人實際上是從另壹家機構租賃資金,從而有效抵禦可能的風險。這裏投保人並不實際控制自保公司,只是監督其保費和保險事故賠償的核算。雖然租賃自保公司在資金和管理上比普通自保公司更容易成立,但壹般來說,租賃自保只是壹種短期解決方案,往往需要很高的抵押物和成本,也容易產生巨大的財務交易對手風險——即租賃自保公司的組織者很可能不當處置資金,使得自保公司實際上是壹個為管理者謀取利益的冒險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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