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將結算結果及時通知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與客戶進行結算,並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客戶。客戶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處理其交易頭寸。”由此可以得出幾點:第壹,客戶有義務及時查詢自己的保證金和交易頭寸;二、期貨公司和客戶可以通過經紀合同靈活約定通知方式;三、目前的結算結果每天只公布壹次。我們認為,雖然新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了客戶有及時查詢自己保證金和交易頭寸的義務,但如何讓所有客戶以合理的方式履行自我查詢的義務,還有待商榷。由於客戶數量眾多,期貨公司有時沒有時間按照約定通知每壹個需要追加保證金的客戶。壹般認為,在期貨公司與客戶訂立的經紀合同中,可以約定“客戶有義務及時查詢自己的保證金和交易頭寸”,通過“客戶應當自行登錄保證金監控中心查詢”的約定,可以將通知義務改為由客戶自行承擔。但如果客戶對網上交易不了解,比如壹些老年投資者,很可能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如果合同中規定他們可以自行登錄查詢,顯然是不可能做到的。預先擬定的合同條款也很可能被認為是免除期貨公司自身義務、增加對方義務的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因此,期貨公司有必要規定“客戶有及時查詢其保證金和交易頭寸的義務”,然後與客戶約定補充通知方式,壹般包括錄音電話通知、傳真通知、信函通知、電子郵件通知、短信通知等。其中,電子郵件通知和短信通知近年來日益成為主要的通知方式。這兩種通報方式雖然速度快,人數多,但在證據留存上有問題。雖然郵件群發通知和短信群發通知都在這臺機器上保留了發送的記錄,但是要證明客戶是否真的收到了是非常困難的。壹旦未來客戶提起訴訟,聲稱根本沒有收到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僅憑本地發送記錄難以證明對方已經收到,那麽期貨公司就要承擔未盡到通知義務的責任。同時,每天只公布壹次結算結果,會增加期貨公司的風險,因為期貨交易價格實時變化,尤其是股指期貨推出後,很有可能出現投資者大量湧入,交易價格每天大幅變動的情況。其實這個在之前的模擬交易中就已經出現了。如果某壹天的日內交易價格由漲停變為跌停再變為跌停,部分客戶的保證金也會達成強制平倉的協議。但期貨公司無法通知盤中需要追加保證金的客戶,客戶也沒有自行追加保證金。為了控制風險,期貨公司此時必須進行強制平倉。如果事後價格反轉,很有可能客戶提起訴訟,期貨公司對客戶因未盡到追加保證金通知義務而被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期貨司法解釋規定,客戶否認收到通知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期貨公司不能證明客戶已經收到通知,期貨公司將承擔舉證責任,很可能導致敗訴。因此,有必要建立日內動態結算機制。其實相關交易所也在這方面進行探索,比如嘗試壹天結算三次,最後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布結果。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期貨公司應當防範未履行告知義務的風險,大致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壹是在經紀合同中明確規定“客戶必須及時查詢自己的保證金和交易頭寸”。2.在經紀合同的附件《客戶聲明》中,客戶可以明確聲明已充分理解客戶必須自行查詢和追加保證金,盤中交易可能存在必須追加保證金的情況。3.客戶必須在經紀合同及其附件《客戶聲明》中承諾,如果盤中價格發生劇烈變動(具體情況可協商確定),期貨公司可以不再履行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義務,客戶應及時查詢並追加,否則期貨公司有權及時強行平倉。四、期貨公司應當至少提供兩種通知方式進行備份。五、期貨公司應當保存通知證據,並及時通知客戶在交易單等交易文件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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