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簡單的稅務優惠
財稅[2065 438+07]56號文件首次明確,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經營資產管理產品取得的增值稅應稅收入,應按3%的稅率計算繳納。
例1:客戶A與銀行B簽訂理財品種為“安福”的理財服務協議,本金1萬元,期限1年。B銀行完全承擔風險,享受70%的利潤;a客戶享有30%的利潤和保證收益(相當於協議期內銀行存款固定年利率的兩倍)。銀行存款固定年利率為3.5%,到期利潤為654.38+0.7萬元,乙銀行分享的利潤為654.38+0.0萬元,故乙銀行應根據財稅[2065.438+07]56號文件第壹條繳納增值稅= 654.38+0+3%。
二。其他所得按照適用的稅率納稅。
根據財稅[2017]5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和向委托資產(受投資者或信托委托)提供管理服務的其他業務收入,如銀行向企業出借資金取得貸款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信托公司對委托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客戶貸款、固定資產等)的信托合同,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2:銀行C與企業D簽訂借款合同,期限為壹年,年利率為8%,借款金額為654.38+0萬元。到期貸款利息8萬元。根據上述規定,該利息收入屬於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的其他業務收入,應按“貸款業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8 ÷(1+6%)×6%=0.45萬元。
例3: E信托公司受F投資公司委托,為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委托資產價值為6543.8億元。e信托公司每年收取0.5%的管理服務費。根據上述規定,該收入屬於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向委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收入,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 50÷(1+6%)×6% = 2.83萬元。
第三,單獨的會計規定
根據財稅[2065 438+07]5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資產管理人應當分別核算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應交增值稅。不單獨核算的,資產管理產品運作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即稅率較高。
例4:2018年第壹季度,G銀行取得資產管理產品運作及貸款利息收入合計65438+萬元(未單獨核算),在向主管稅務局申報時:
申報繳納增值稅=10 ÷(1+3%) ×3%=0.29萬元。
上述納稅申報表經主管稅務局檢查後,責令G銀行限期繳納稅款:
應納稅額= 10÷(1+6%)×6%-0.29 = 0.28萬元。
四、匯總會計的選擇
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可以選擇單獨或者合並計算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應交增值稅。
動詞 (verb的縮寫)納稅期限
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就資產管理產品運作業務和其他業務申報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1季度納稅期限適用於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
不及物動詞免責條款
新規自2018 10 10月起生效,2018 10 10月之前發生的經營資產管理產品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不予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從次月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扣除已繳納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