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從屬於總公司。壹般情況下,他們按屬地原則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申報納稅,但符合條件者也可經審核確認後壹次性繳納。分公司和子公司在處理稅務上有什麽區別?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處理稅務上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主體法律地位的不同;關系和稅務處理的差異等。
主體法律地位的差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它們在主體的法律地位上是完全不同的:
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種民事經濟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帶來的壹切後果和責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獨立的法人,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也就是說,分公司在法律上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個人。
關系中的差異
1,子公司:
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壹般是股份的控制與被控制關系,可能是全資控制,也可能是第壹大股東的控制。子公司在經濟和決策上受母公司支配和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
子公司有獨立的名稱和章程;有獨立的組織機構;擁有獨立財產。
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分支:
總的來說,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具有隸屬關系的特點。從本質上來說,分公司就是總公司在異地的壹個代理機構。
分公司壹般不是完全獨立的核算單位,盈虧只是壹個業績考核。
子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擁有子公司。
稅收待遇的差異
(壹)對子公司的處理
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進行獨立核算,獨立申報納稅。他們是完全獨立的納稅人,承擔全部納稅義務。
(二)對分公司的處理
分行作為分行的壹種,適用總行的相關政策。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接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
1,企業所得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以下簡稱?稅務總局第57號公告2012?)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匯總納稅企業執行情況?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匯總清算,財政劃撥?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匯總納稅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的稅款和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的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行分擔支付,其中25%全額上繳或返還中央金庫,25%全額上繳或返還中央金庫。
(2)以總機構名義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匯總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稅務總局第57號公告2012?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視同獨立納稅人在當地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浙江省跨市縣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第3號2013),浙江省企業所得稅計算、預繳、匯算清繳的管理參考是什麽?稅務總局第57號公告2012?執行。
因此,對於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符合規定條件的分支機構應適用?就地提前還款和匯總清算?;無法提供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匯總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證明分支機構的,按照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實行獨立核算,不匯總納稅的,按照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市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但其稅款由總機構統壹匯總計算後,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65 438+00]184號)中的上市企業。
2.增值稅
(1)分支機構(是分支機構的壹部分,為方便與單證對接,以下簡稱分支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稅計稅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所以分支機構的增值稅壹般都是就地申報繳納。
但該條也規定,經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務總支機構增值稅匯總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進壹步明確了上述規定:固定業務總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而是在同壹省(區、市)內的,應當向該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申報。各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結果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在實際工作中,增值稅由總公司征收核算,統壹申報繳納的主要是連鎖經營企業。比如《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連鎖企業增值稅征收繳納問題的通知》(浙國稅流〔2005〕76號)第三條規定?經批準征收繳納增值稅的連鎖經營企業總機構,按照統壹核算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總額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即總機構應繳納的增值稅=全部合計及門店銷項稅額-全部合計及門店進項稅額;商店應繳納的增值稅為零。?所以匯總繳納增值稅需要總公司統壹核算,不能由分公司獨立繳納。
(2)總機構與統壹核算的分支機構之間調撥的貨物,視同銷售的特別規定。
首先,收集相關法規:
①《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機構間轉讓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所稱“用於銷售”是指收款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營行為: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買方收款。上述兩種情況中的任何壹種,收貨人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不發生上述兩種情況的,增值稅由總機構統壹繳納。收貨人只向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部分貨款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向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計算納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通過資金結算網絡收取增值稅款項納稅地點的通知》(國〔2002〕802號)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向各地購貨方收取銷售款項,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收款機構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間轉讓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向買方開具發票或向買方收取款項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應在其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起初,對納稅人實行統壹核算的機構之間的貨物轉移視同銷售。以上三個文件比較難懂,我感覺還不錯。慢慢思考後,我明白了壹個道理:
總機構將貨物轉移到統壹核算的納稅人總機構之間的分支機構。如果分支機構對外銷售轉讓貨物時使用分支機構當地發票向買方開具發票或向買方收取貨款,只要滿足這兩個條件中的壹個,就需要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銷售這部分貨物的增值稅。貨物調撥時,總公司需要作為銷售處理,開具專用發票給分公司抵扣。但總機構統壹收款並開具發票的,應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3)關於增值稅轉型(即應稅服務)納稅人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印發〈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74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試點納稅人均可按此辦法申報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納稅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時,只匯總應稅服務。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時,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總機構將匯總總機構應稅服務應繳納的增值稅,扣除各分支機構應稅服務應繳納的增值稅後,在總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應稅服務業務發生在所有分支機構,按照適用的增值稅銷售額和扣繳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計算公式如下:
預繳增值稅=增值稅銷售額?預處理速率
預征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並適時調整。
簡而言之,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也是完全納稅人。分公司從屬於總公司。壹般情況下,他們按照屬地原則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但經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征收繳納,營改增應稅服務部分需要按照預征收率預繳;所得稅方面,作為獨立納稅人,獨立核算就地申報納稅,實行統壹核算?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匯總清算,財政劃撥?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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