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賠償順序如下: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2.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公司關閉時對員工的補償如下:
1.公司倒閉,按規定要給員工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為:工作滿壹年的發壹個月的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工作滿十年的發十個月的補償金;
2.公司破產時,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破產財產先補償員工應得的收入。員工應得收入支付指令;
3.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賠償費用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賠償金按計算長度計算:滿壹年壹個月工資,不滿壹年六個月壹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半個月工資)。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壹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綜上所述,關閉的國外子公司,母公司不負責補償員工。因為對於子公司來說,它是壹個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物權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其民事責任自行承擔,母公司無需為其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破產的,進行破產清算,職工補償金以破產清算後子公司的剩余財產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