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
(壹)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持有公司50%以下股份的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壹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和被擔保對象的信用標準。對外擔保須經董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簽字,或股東大會批準;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
(4)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遵守《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對外擔保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要求向註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情況。
(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以及上述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也可以看《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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