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的基本條款:
1,信任行為
當信托達成時,構成法律行為的程序就是信托行為。信托行為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另外,委托人立遺囑也是壹種法律行為,也是壹種信托行為。根據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對於屬於同壹類別且發生量較大的業務,如信托存款,不需要逐壹簽訂合同,只需信托部向委托人出具統壹印制、文本條款和類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證明即可;該證明也具有合同的效力。
2.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的財產。信托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貨物、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和商標、聲譽等。,甚至還有壹些自然權益(比如生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設了壹種自然權利)。
3.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過信托達到的目的,如委托人為了財產安全獲得高收益或規避投資風險。
4.受益權證書
受益權是享有信托利益的權利。受益權憑證是證明受益權存在和內容的憑證。例如信托存款證明。
5.信托報酬
信托報酬是指信托部門作為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後獲得的報酬。信托回報主要是手續費的形式,但存款和貸款也有少許區別。信托報酬的數額,根據受托人付出的勞動量和受托人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