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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權和持股有什麽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股份壹票。

因為投票權是股東基於所持股份而享有的權利,即“投票權按出資比例分配,而不是壹人壹權或壹人壹票。”可以理解的是,投票權必須有股權,但股權在某種程度上不壹定有決策權,只有壹定份額的股份才能有公司的決策權。

因此,股東的出資與其表決權的行使密不可分。

代表公司持有股權的協議不需要解除的,只需要確認解除委托表決權即可。

這種要求是將股東出資與表決權分離的表現,完全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由於表決權脫離了出資,其行使資格不具有主體依賴性,形成了不存在的空權。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包括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並投票,或者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理投票。

僅僅通過解除投票權的委托,我仍然無法行使權利。

股東的投票權

股東表決權是指股東根據其持有的股份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公司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利。股東投票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持有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持有的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普通股通常代表每股壹票。優先股有優先獲得股息和分享剩余財產的權利,但這些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壹般沒有投票權或受到各種限制;但是,如果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些股東通常有投票權。表決權可以由股東指定的其他人行使。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30-40%的普通股就可以控制股東會的投票權,從而控制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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