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自由轉讓是股東的基本權利之壹,但監管部門對大股東、特定股東和董減持股份作出了特別規定。為什麽要管理三類股東:大股東、特定股東和董?因為他們是占主導地位的股東,在持股的時機、商業信息、成本等方面都具有優勢地位,尤其是在中國目前的投資者結構和市場環境下。
上市後鎖定期:
1.對所有股東的壹般限制
《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因此,對於既不是控股股東也不是實際控制人的普通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只需要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鎖定壹年即可。新三板掛牌不屬於公開發行股票,新三板普通股東不適用“自掛牌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
2.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特殊限制
根據規定,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開發行前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發行的股份,也不被發行人回購。上述規定鎖定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份36個月,要求其自持,不得轉讓或委托他人。主要目的是要求大股東繼續履行經營管理義務,保證公司經營穩定,避免因實際控制人變更導致公司經營業績大幅下滑的風險。
但自上市之日起1年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免除上述承諾: (壹)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受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
(2)上市公司發生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受讓方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已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經有關部門批準,受讓方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同時,為防止公司故意規避實際控制人36個月的鎖定期,證監會明確規定,發行人不存在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為保證發行人股權結構的穩定和正常生產經營不受發行人控制權變更的影響, 要求發行人股東承諾其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按持股比例降序鎖定36個月,直至鎖定股份總數不低於發行前a股股份總數的565,438+0%。
此外,公司股票上市後6個月內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或者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的,控股股東和董需要延長6個月的鎖定期。
新三板對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鎖定期差別較大。上市後可以開始轉讓,但前三年轉讓比例有限,每年轉讓比例不超過上市前總量的三分之壹。所以理論上第三年可以完全轉讓。具體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上市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每批股份數量為上市前所持股份的三分之壹,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為上市之日、上市期滿後壹年和兩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前12個月內已經轉讓的,除主辦券商為做市業務取得的首發股票外,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股份管理。限售期股份持有人因司法判決、繼承等原因發生變更的,後續持有人應當繼續執行股票限售的規定。
3.董對的特殊限制
根據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不超過65,438+0,000股的,可以壹次性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根據上述規定,董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對此,很多董都有壹個不解。他們什麽時候可以不離職減持?如果某董事在公司上市時持股5萬股,每年最多只能減持上壹年的25%,直到15年持股數跌破1,000股,然後可以壹次性全部減持。減少的細節如下。因此,董只能在辭職半年後迅速調走。有案例顯示,實際控制人在籌劃控股權交易前,會提前辭去公司董事、經理等職務,以避免因減持股份而受到限制,無法完成交易。實際控制人辭去公司所有職務,可以理解為控股權可能發生變化的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