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分公司和總公司的關系有點類似於子公司和母公司的關系。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分公司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子公司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子公司實際受母公司控制。根據股東大會多數表決原則,妳擁有的股份越多,就越能獲得對公司事務的決策權。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通常基於所有權或控制權協議。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項,尤其是子公司董事會的構成,擁有實際的決策權。除了股份控制之外,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也可以通過締結壹些特殊的合同或協議使壹個公司處於另壹個公司的控制之下而形成。
(三)稅收角度的差異
設立分公司和通過控股設立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有很大區別。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其損益要和總公司合並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母子公司要分開納稅,子公司只能在稅後利潤中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分配股利。壹般來說,如果公司壹開始就盈利,那麽成立子公司更有利。當子公司盈利時,可以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業務優惠。如果成立的公司經營初期虧損,成立分公司更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務負擔。
子公司和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的重要企業組織形式。為什麽壹個公司把壹部分子公司安排成子公司,另壹部分安排成分公司?這恐怕主要是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壹切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法律措施都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稅收優惠的組織形式是實現這壹目標的重要途徑之壹。
世界各國(包括中國)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稅務處理有許多不同的規定,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關聯企業提供了壹種選擇。
1,建立子公司的好處:
(1)在東道國,也是有限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只就生產經營活動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分公司向總公司報告整體情況;
(3)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其所得稅獨立征收。子公司可以享受東道國向其居民公司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包括免稅期,而東道國大多不願意為子公司提供更多的優惠待遇,因為它們是作為企業的壹部分被派往國外的;
(4)當東道國的適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計利潤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的利潤匯回母公司要靈活得多,這意味著母公司的投資收益和資本利得可以留在子公司,也可以在稅負較輕時匯回,從而獲得額外的稅收優惠。
(6)在許多國家,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可以減免預扣稅。
2、設立分公司的好處。
(1)分支機構壹般操作簡單,財務核算體系要求相對簡單;
(2)分公司承擔的成本可能小於子公司;
(3)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法人的,在所在地繳納流轉稅,利潤由總機構匯總納稅。在經營初期,分支機構往往會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抵消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支機構交付給總機構的利潤通常不需要繳納預扣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變更,因此不需要納稅。
從上面可以看出,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優惠差別較大,公司和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要仔細比較,統籌考慮,正確規劃。但總的來說,這兩種組織形式之間最重要的區別是: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成立地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承擔與該國其他公司相同的綜合納稅義務。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在設立地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的損益要和總公司合並,也就是“合並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繳納的收入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獨立申報納稅;壹是並入總公司收稅。納稅形式取決於公司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是企業所得稅的獨立納稅人。
這裏必須指出的是,海外分支機構和總機構利潤的合並計算影響了所在國的稅收負擔。至於分支機構所在的東道國,往往需要對屬於分支機構本身的所得征稅,這就是所謂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而國內分支機構的設立不存在這個問題,企業在稅收籌劃中要註意這壹點。
所以關於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選擇。設立分公司和通過控股設立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有很大區別。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其損益要和總公司合並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母子公司要分開納稅,子公司只能在稅後利潤中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分配股利。壹般來說,如果公司壹開始就盈利,那麽成立子公司更有利。當子公司盈利時,可以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業務優惠。如果成立的公司經營初期虧損,成立分公司更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