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19條:借款人的義務:
1.應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的除外),並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及相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監督;
3.貸款應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
四、應按借款合同及時還清貸款本息;
五、將全部或部分債務轉讓給第三人,須征得貸款人同意;
不及物動詞出現危及貸款人債權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