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即把保險產品設計成虛擬的抵押物,為當事人的訴訟財產保全提供保障。在這類保險中,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是該保險產品中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是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中提供“附隨保險產品”的主體。保險公司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中的保證人,只是像生產“實物產品”的生產者壹樣,向被保險人銷售其產品。被保險人,即財產保全申請人,以其購買的產品作為抵押物,為其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和保險單固有的內容履行義務。這種擔保是指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視為壹種與金錢擔保、財產保護具有同等功能的抵押物。當發生保全錯誤時,財產保全申請人根據保險產品的合同約定,請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以確保被保護人遭受的損失能夠得到賠償,進而實現訴訟財產保全保障的目的。訴訟保全責任保險的創設是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的創新。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財產保全擔保的規則,但並沒有限制抵押物的形式。訴訟保全責任保險不僅具有財產保全保障規則的功能,而且打破了保障規則的局限性,由保險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有利於降低訴訟雙方和法院的保全風險。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因錯誤申請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有利於降低申請人的風險,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從保險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訴訟保全的申請人是投保人,被申請人是保險受益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既是保障又是責任,是普通保函所不具備的。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