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關於金融欺詐的處罰規定

關於金融欺詐的處罰規定

對金融欺詐的處罰如下: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給予撤職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票據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利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進行金融憑證詐騙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上一篇:亳州市譙城區有幾家上市公司。
  • 下一篇:童裝十大品牌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